(上接D15版)
第二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11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11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折算:长盛上证50份额和长盛上证50A份额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于长盛上证50A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每两份长盛上证50份额将按一份长盛上证50A 份额获得新增长盛上证50份额的分配,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场外长盛上证50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长盛上证50份额。
折算后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的比例仍为1:1,长盛上证50A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
1)长盛上证50A份额
2)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长盛上证50份额
定期折算后长盛上证50份额的份额数=原长盛上证50份额持有人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长盛上证50份额的份额数+长盛上证50A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长盛上证50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折算成的新增长盛上证50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则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二、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的定期份额折算外,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长盛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当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元时。
(一)当长盛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长盛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应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上证50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长盛上证50B份额和长盛上证50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长盛上证50A份额
此类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长盛上证5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2)长盛上证50B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长盛上证50B份额与长盛上证50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 配比;
②将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长盛上证5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长盛上证50份额;
③份额折算后长盛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长盛上证5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④份额折算前长盛上证50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长盛上证50B份额与新增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
经折算后长盛上证50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则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3)长盛上证50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长盛上证5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长盛上证50份额,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
长盛上证5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长盛上证5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则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二)当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含0.250元,下同)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和长盛上证50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的比例为1:1;折算后长盛上证50份额的净值以及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折算后,长盛上证50A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的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折算后场外长盛上证50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的场外长盛上证50份额、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
当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时,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将按照以下公式进行不定期折算。
(1)长盛上证50B份额
份额折算前长盛上证50B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长盛上证50B份额的资产相等。
(2)长盛上证50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份额折算前后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始终保持1:1配比;
ii)份额折算前长盛上证50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长盛上证50A份额与新增长盛上证50份额;
iii)份额折算前长盛上证50A份额的资产等于份额折算后长盛上证50A份额的资产与其新增长盛上证50份额的资产。
(3)长盛上证5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长盛上证5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长盛上证5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产相等。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上证50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的长盛上证50份额持有人不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长盛上证50份额的份额数+长盛上证50A份额持有人不定期折算后持有的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则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六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六、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修改后为:
“一、基金会计政策”中第“2、”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人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修改后为: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修改后为: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五、公开披露的基本信息”中“(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概要、基金托管协议”第“2、”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 修改后为:
“五、公开披露的基本信息”中“(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概要、基金托管协议”第“4、”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的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应将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本信息”中“(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修改后为:
(三)基金净值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本信息”中“(五)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加粗体内容: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公开披露的基本信息”中“(五)基金份额净值信息”项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本信息”中原“(七)临时报告与公告”第“8”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 修改后为:
“五、公开披露的基本信息”中原“(七)临时报告与公告”第“10”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 修改后为:
“五、公开披露的基本信息”中原“(七)临时报告与公告”第“11”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 修改后为:
“五、公开披露的基本信息”中原“(七)临时报告与公告”第“16、” 17、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本信息”中原“(七)临时报告与公告”第“22■26”
22、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4、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5、本基金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26、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的终止运作;
修改后为:
21、本基金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本信息”中原“(七)临时报告与公告”原第“27”项后
增加以下内容: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本基金连续40、50、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时;
修改后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修改后为:、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第“5”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修改后为: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
第二十六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经友好协商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为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
第二十六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为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
辖。
修改后为: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由《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第二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