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9-16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0-087

  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琼瑛女士主持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15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上午9:15至2020年9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余渚工业园区)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4,319,16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01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3,599,0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502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8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311,2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94%。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3,675,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5%;反对6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4,667,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84%;反对6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1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及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4,595,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36%;反对7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4,595,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36%;反对7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吴培生、吴琼瑛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合计249,007,940股,均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