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0-09-16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20年9月14日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4日签发的《传票》(2020)沪0114民初18017号,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及相关的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旺”)诉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陈阳友、许树茂的《民事起诉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借款的基本情况

  2018年9月,恒旺(应收账款受让方)与宁波恒阳(应收账款转让方)、本公司(担保人1)、陈阳友(担保人2)、许树茂(担保人3)签署了《商业保理合同》。宁波恒阳在相关商务合同项下对商务合同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向恒旺申请融资,保理融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整,保理授信期限为6个月,单笔保理融资业务的有效期为3个月,本公司及陈阳友、许树茂为宁波恒阳提供担保,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8年9月27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通过转让应收账款方式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8-093)。

  2018年10月9日宁波恒阳累计收到恒旺借款共计5430万元,并于10月9日向恒旺支付利息100万元(目前恒旺暂未开票)。2019年1月29日宁波恒阳归还恒旺借款本金350万元。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恒旺;

  被告一:宁波恒阳;

  被告二:新大洲;

  被告三:陈阳友;

  被告四:许树茂。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的回购款人民币51,102,632元;

  2、 判令被告一以543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0.67%/月的标准,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同年1月25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94,032元;

  3、 判令被告一以5,43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同年1月29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08,600元;并以诉请1中的51,102,632元为计算基数、同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被告一实际付清前述51,102,632元回购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4、 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万元;

  5、 判令被告二、三、四就被告一的签署1~4项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理由:2018年9月28日,恒旺与四被告订立“商业保理合同”一份,该合同以及被告二、三、四于前述合同签订当日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前述“商业保理合同”签订当日,应收账款债务人“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恒阳公司’)”确认已获悉“商业保理合同中所列应收账款债权已转让给原告。前述“商业保理合同”签订次日,原告又与四被告订立了“商业保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份。2018年10月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11笔将“商业保理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的总金额5430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款支付给被告一。2019年1月17日,原告再与四被告订立了“商业保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2019年1月29日,被告一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350万元,相应的银行回单显示,被告一在支付前述费用时,将该笔费用自行备注为“还借款”。2020年3月27日,原告向黑龙江恒阳公司发出催告函,无论是黑龙江恒阳公司还是被告一迄今未履行相应催告函中所涉及的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每月足额计提了财务费用,并如实在财务报表列报。

  公司将积极筹措资金偿还欠款,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2、乌拉圭国家司法部的《调解传票》。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