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20-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未出现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1113号四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强先生
(六)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779,106,5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1031%。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765,654,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9445%。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13,45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86%。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606,2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80%。
(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由见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逐项表决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9,105,1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04,8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7,951,37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7%;反对1,155,1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3%;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51,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915%;反对1,155,1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8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9,105,1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04,8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李启茂、汪旻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