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ST盐湖 公告编号:20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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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青28民初9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韩国锦洋株式会社、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称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青海盐湖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并违反四方协议及合作框架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2019年12月25日分别披露涉及诉讼及进展情况的公告。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2)和《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9)。
二、法院判决情况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驳回原告韩国锦洋株式会社、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19.18万元,由原告韩国锦洋株式会社、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