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上午9:15-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敦根路段雄塑工业园雄塑科技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雄塑科技”)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淦雄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雄塑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213,17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12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12,99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06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86%。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7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86%。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王学琛律师、杜旭豪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3,1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517%;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4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2020年度综合授信及公司为该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2.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2020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3,1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517%;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4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2020年度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3,1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517%;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4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王学琛律师、杜旭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雄塑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