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日丰股份 证券代码:002953
2020年9月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日丰股份:指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6. 授予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8. 限售期:指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9.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公司章程》:指《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7.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日丰股份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日丰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日丰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20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8月3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日丰股份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日丰股份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日丰股份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0年9月9日。
2、首次授予数量:179.9836万股。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3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03.460万股调整为179.9836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49人。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3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63人调整为49人。
4、首次授予价格:13.7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
6、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实际授予对象共49人,实际授予数量共计179.9836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公司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日丰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日丰股份本次授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情况差异之处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3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03.460万股调整为179.9836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63人调整为49人。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日丰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日丰股份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八次会议决议;
2、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0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240-2号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各列表中数字合计与总额不一致的,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致: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日丰股份签订的《律师服务委托书》,本所律师作为日丰股份本次股权激励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日丰股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1.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2.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3.关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4.关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5.关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6.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日丰股份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日丰股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0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0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强、孟兆滨回避表决。
3.2020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0年8月14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6日,公司在内部公示栏张贴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
6.2020年8月31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披露《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8.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向符合条件的4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79.9836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李强、孟兆滨回避表决。
10.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日丰股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根据日丰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3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03.460万股调整为179.9836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63人调整为49人。
本所律师认为,日丰股份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1.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9日。
2.2020年9月9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9日。
3.经查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3.75元/股。经核查,该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以下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日丰股份和激励对象均满足下述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交所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日丰股份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要求。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授予价格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温定雄
2020年9月10日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一、 总体情况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 其他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6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0年9月9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4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79.9836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 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63人,包括公司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具体分配如下: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3.75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董事会在权益授出时另行确定。
5、限制性股票时间安排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出,则该预留部分限售期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出,则该预留部分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利润总额”及“利润总额增长率”计算时均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利润总额”及“利润总额增长率”计算时均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实施,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将根据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S)确定: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8月3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3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03.460万股调整为179.9836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63人调整为49人。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0年9月9日。
2、首次授予数量:179.9836万股。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3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03.460万股调整为179.9836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49人。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3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63人调整为49人。
4、首次授予价格:13.7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
6、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实际授予对象共49人,实际授予数量共计179.9836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公司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授予日在2020年9月9日,以授予日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测算得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每股公允价值为9.30元。
公司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1,673.85万元,则2020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认购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49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49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同意以2020年9月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79.9836万股,授予价格为13.75元/股。
十、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查: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9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4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79.9836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授予价格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日丰股份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5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与批准情况
1、2020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8月3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说明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3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03.460万股调整为179.9836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63人调整为49人。
三、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3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03.460万股调整为179.9836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63人调整为49人。。
以上调整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授予价格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日丰股份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4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9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49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49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同意以2020年9月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79.9836万股,授予价格为13.75元/股。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9月10日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 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9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4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79.9836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涛 韩玲
2020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2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9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0年8月30日以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由监事会主席李泳娟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3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03.460万股调整为179.9836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63人调整为49人。
以上调整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并通过《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49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49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同意以2020年9月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79.9836万股,授予价格为13.75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1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0年8月30日以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由董事长冯就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全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3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03.460万股调整为179.9836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63人调整为49人。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司董事李强先生、董事孟兆滨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表决,其余3名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0年9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79.9836万股,授予价格为13.75元/股。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李强先生、董事孟兆滨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表决,其余3名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