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20-09-04

  证券代码:002961        证券简称:瑞达期货            公告编号:2020-060

  债券代码:128116        债券简称:瑞达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3,6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10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9月9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400,000,000股,其中控股股东厦门市佳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泉州市佳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更名)持有336,320,000股,其他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63,68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432 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0,000股。2019年9月5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上市时股本总额为445,000,000股。

  公司上市至今未发生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上市时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注:厦门市金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更名并变更企业类型,变更后的名称为北京金信隆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45,000,000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4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887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4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12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3,6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10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3名,分别为厦门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宝”)、北京金信隆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厦门市金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更名并变更企业类型,以下简称“北京金信隆”)、泉州运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运筹”),上述3名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厦门中宝、北京金信隆及泉州运筹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厦门中宝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机构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北京金信隆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机构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150%;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三)通过持有泉州运筹股权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徐志谋、曾永红、杨璐、陈欣及林娟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徐志谋、曾永红及林娟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3月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徐志谋、曾永红及林娟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根据《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及具体措施,在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徐志谋、曾永红、杨璐、陈欣及林娟承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徐志谋、曾永红及林娟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徐志谋、曾永红及林娟对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在限售期限内没有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且均不存在对本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本公司也不存在对上述股东的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不存在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也不存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无需延长。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0年9月9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3,6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101%。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厦门中宝所持公司股份中的2,237,306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五)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