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
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
2020-09-02

  证券代码:000813          证券简称:德展健康          公告编号:2020-046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

  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交易概述

  为提高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签署了《渤海信托·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利用自有资金 4.2亿元购买渤海信托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现金宝”或“信托产品”),期限1年,预期收益率6.1%/年。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9月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出具独立意见。本次购买信托产品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并且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受托方基本情况介绍

  受托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3年 12 月

  注册资本:36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7号B座22-23层

  法定代表人:成小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37365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与渤海信托不存在关联关系。

  渤海信托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 购买信托产品的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渤海信托·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集合资金信托

  3、受托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保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营业部

  5、投资金额:4.2亿元

  6、投资期限: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 9 月18日(不含该日)

  7、信托计划投资范围:(1)现金管理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通知存款,银行理财,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银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类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券商短期理财、其他信托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的信托产品)及其他现金管理型资产。(2)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所/银行间上市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型基金、中央银行票据、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3)经受托人审核通过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登记并流转的资产。(4)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本信托计划财产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比例可以超过1%,具体投资金额以受托人向保管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上的金额为准。(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化资产。全体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根据需要修改上述投资范围,此项事宜无需经过受益人大会通过。

  四、 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信托合同签署时间:2020年9月1日

  (二)信托合同签署方

  委托人: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三)信托计划的基本要素

  1、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渤海信托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本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时即为受益人。

  3、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不设上限,具体以推介期及开放募集期实际募集到位的信托计划资金金额为准。

  4、本信托计划期限1年以上,不设固定存续期限。受托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终止信托计划。

  (四)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受托人仅有义务以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税费、规费和债务(如有)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财产分配完毕时实际获得的信托利益为准。

  1、信托利益计算与分配的基本原则

  (1)受托人仅以扣除信托费用、税费、规费和债务(如有)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包括全部已计提但未分配的信托报酬及风险准备金)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3)受托人于分配日将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划付至受益人用于接收信托利益的指定账户。因受益人上述指定账户变更、撤销或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按时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2、信托利益分配的具体方案

  信托利益的定期分配

  本信托计划的分配日为《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申请表》约定的到期日及定制性(可赎回)信托单位的提前赎回日。

  本信托在存续期限内每期投资的预期收益率以附件一《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申请表》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为准,预期收益计算公式为:信托资金余额×该笔信托资金预期年化收益率×当期存续天数÷当年天数。当期存续天数为自各期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起至各期信托计划终止日/提前终止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天数。

  3、关于信托利益分配方案的特别说明

  (1)信托单位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足额分配预期信托利益后,信托单位自动注销;信托单位未得到足额预期信托利益分配,但信托计划终止的,信托单位亦自动注销。

  4、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分配

  (1)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债务(如有)后,根据本合同第9.2.1条的约定分配,即视为履行了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向全体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责任,委托人/受益人对此予以认可。

  (2)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则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为止。

  (五)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信托文件规定交付信托财产,并保证其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为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委托人承诺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2)保证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行为需要获得批准或授权的,保证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3)保证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4)委托人须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人条件,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5)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等约定;

  (6)保证就加入本信托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7)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3)依法聘任、更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保管银行、律师以及其他服务机构;

  (4)受托人有权转让本信托计划项下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所形成的全部权利。

  (5)在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情况设立开放期,接受投资者/已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进行申购/赎回信托单位。在开放期内,受益人有权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信托单位,新的投资者可以申购信托单位。开放期次数、开放期期限、申购/赎回规模、条件、方式、预期年化收益率及募集资金的用途等各项事宜均由受托人自行设置决定,具体以受托人网站上的公告信息为准。具体申购、赎回金额、份数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后确定。

  (6)有权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改变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7)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5)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或保证虚假或不真实,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2、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委托人违约导致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五、 交易风险、风险应对措施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风险

  本次投资是在确保公司主营业务运作正常情况下,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支付,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收益及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导致公司无法取得投资收益或投资本金受损,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保管人风险、流动性风险、受托期限变更的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信托产品不成立风险、信托受益权提前终止和信托计划延期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估值风险、其他风险等。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以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制定了各类内控制度,并建立了完善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控制相关风险。在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期间,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信托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积极与信托产品发行主体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评估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对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通过适度短期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利益。

  六、 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信托产品情况

  1、公司购买该信托基本信息如下:

  ■

  2、截至目前,公司购买信托产品余额为 82,000 万元,未发生逾期未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情况。

  七、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信托产品投资,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4.2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

  八、 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证券代码:000813      证券简称:德展健康       公告编号:2020-045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展健康”)于2020年9月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2020年9月1日为授予日,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23,612,228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85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股权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符合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合计不超过2,361.2228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4,148万股的1.05%。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5元/股。

  (四)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五) 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期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按照《考核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共四档。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称职3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取消对应期间解除限售额度,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二、 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0年8月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13日,公司对《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内网OA系统以及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0年8月1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三)2020年8月20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0年9月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 董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 授予日:2020年9月1日

  (二) 授予价格:1.85元/股

  (三) 授予数量:23,612,228股

  (四) 授予人数:16人

  (五)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六)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 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3,612,228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6.08元/股),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成本总额为9,987.97万元,前述总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摊,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1日,2020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单位:万元

  ■

  说明:1、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 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公司确定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9月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23,612,228股限制性股票。

  九、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23,612,228股限制性股票。

  十、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一、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监事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5、 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证券代码:000813      证券简称:德展健康       公告编号:2020-044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8月27日发送于各参会监事;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会议监事5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5人。本次监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23,612,228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审议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9月1日

  

  证券代码:000813      证券简称:德展健康       公告编号:2020-043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8月27日发送于各参会董事;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2020年9月1日为授予日,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23,612,228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85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刘伟、杜业松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审议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议案

  独立董事意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信托产品投资,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4.2 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审议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

  特此公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