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ST蓝丰 编号:2020-051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涉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 0222 民初 337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韦建东
被告一: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禾博天然产物有限公司
(被告一与被告二合称被告)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从事煤炭供应业务,在与原告执行相关合同和协议的过程中产生纠纷,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2008年至2013年3月期间煤款543457. 5元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二是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煤款280338. 52元及违约金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江
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涉诉事项的公告》。
3、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43,457.5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欠款利息62,000.00元(利息的计算:以543,457.5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7年11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②被告方舟公司向原告韦建东支付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所欠货款280338. 52元,并支付逾期欠款利息损失36584. 18元(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 月4日以280338. 5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年利率 4. 35%标准计息),合计316922. 7元。
③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年8月8日,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方舟制药与禾博天然支付前述款项。
2018年9月4日,方舟制药不服一审判决,起诉至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韦建东涉嫌非法经营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并主张韦建东返回不当得利154,358.68元。
4、本次受理判决情况
2019年5月16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2民终41号民事裁定,撤销(2017)陕022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于 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建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华,被告方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禾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①、陕西禾博天然产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 十日内向韦建东支付货款543457. 5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62000 元;
②、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③、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韦建东支付货款280338. 52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36584. 18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4元,由陕西禾博天然产物有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增加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97元,由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4949元,公告费860元,由陕西禾博天然产物有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尚未获悉方舟制药其他应予以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不服此次判决。将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