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5版)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0-09-02

  

  单位:万元

  注:收入或成本费用变动=(本年数据-上年数据)/上年数据;毛利率变动=本期毛利率-上年同期毛利率;下同。

  2020年1-6月,有机发光材料业务方面,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有机材料业务订单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同时部分老产品价格同比下降,导致材料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41.68%,产品毛利减少65.92%。蒸发源业务方面,由于2020年3月武汉华星的蒸发源订单确认收入,蒸发源业务收入和毛利均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毛利率下降主要系销售产品中主体和不同配件具体构成差异所致。费用支出方面,变动较大的主要为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843.36万元,增长59.85%。综合影响下,2020年上半年公司总体收入和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2020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202.8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7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85.64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2.27%。

  2020年7-9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毛利分业务类型和期间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7-9月公司收入和毛利以有机发光材料业务为主。有机发光材料业务方面,自2020年二季度起,随着疫情形势好转,有机发光材料订单开始恢复,2020年7-9月,有机发光材料收入和毛利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但由于新产品的市场导入时间向后延迟,受老产品价格下降影响,毛利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蒸发源业务方面,根据客户验收进度,仅少量配件确认收入。费用支出方面,根据公司研发计划2020年上半年研发投入较高,7-9月研发费用将较上年同期减少。由于三季度蒸发源确认收入较少,但仍需支付固定费用并进行研发投入,导致公司第三季度整体亏损。

  公司预测2020年1-9月将实现收入18,274.68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0.41%,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14.29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4.15%。

  面板客户一般提前1个月左右下达采购订单,并指定发货时间。对于预计客户需求稳定、订单具有连续性的产品,公司一般备有库存,可以快速响应客户需求,部分订单执行周期较短,因此在手订单规模相对于全年收入规模较小。受新冠疫情影响,发行人2020年一季度订单大幅减少,但二季度已逐渐恢复,2020年6月订单数量基本已恢复至疫情前水平。

  二、2020年全年业绩影响情况

  随着新冠疫情的管制措施逐步放松,2020年二季度公司有机发光材料订单已逐渐恢复。由于现阶段下游需求导致技术更迭较快,有机发光材料产品的毛利率水平与其生命周期密切相关,一般呈下降趋势。由于手机等终端消费需求受到疫情影响,公司新产品的市场导入节奏亦向后延迟,受老产品价格下降影响,公司有机发光材料收入、毛利率和毛利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因此,2020年上年半有机发光材料业务业绩下滑符合市场客观情况和产品特点。但从显示行业的技术趋势、行业发展、下游需求等方面看,OLED替代LCD的趋势仍在继续,有机发光材料下游OLED显示面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机发光材料市场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下半年公司研发的有机发光材料新产品导入市场并逐渐放量,将弥补老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拉升材料产品整体毛利率,提高公司有机发光材料业务的经营业绩。另外,未来随着在建的OLED面板生产线陆续投产和产能逐步提升,有机发光材料的市场需求将进一步增长,从而有利于公司有机发光材料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经营业绩的增长。

  根据公司对2020年全年业绩的预测,受疫情导致的一季度订单减少和新产品市场导入延迟的影响,2020年有机发光材料毛利预计较上年减少20%左右,但由于武汉天马的蒸发源订单预计将于下半年完成验收,蒸发源业务收入和利润将较上年实现增长,预计2020年全年合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较上年略有增长,全年经营业绩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对公司(及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三家银行签订的四份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晓斌、孙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未发生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变动;未发生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未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未发生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未发生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未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未发生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未发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未发生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未发生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未发生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未发生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未发生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未发生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未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公司未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公司未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公司未发生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系电话:021-33388611

  传真:021-33389739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吕晓斌010-88013900、孙萍010-88013900

  项目协办人:李佳丽

  其他经办人员:孙艺玮、孙铭泽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为奥来德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吕晓斌和孙萍,具体信息如下:

  保荐代表人吕晓斌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男,保荐代表人,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董事。曾先后负责或参与过双杰电气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工作,双杰电气、普利特、豫金刚石、中超控股、长春燃气、腾达建设等上市公司再融资工作,ST兰宝等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科华恒盛资产收购等项目。

  保荐代表人孙萍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女,保荐代表人,现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主要从事企业改制与辅导、股票发行与承销、公司收购兼并及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曾先后负责或参与吉视传媒、福达股份、万达电影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工作,双杰电气配股及重大资产重组工作,中超控股、锦州港、莱茵生物等再融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及轩景泉控制的企业长春巨海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若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③本人在持有发行人5%股份及以上期间及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企业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轩景泉控制的企业期间,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本企业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④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⑤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轩景泉、马晓宇、詹桂华、王艳丽、张鹏(董事)、王辉、曲志恒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③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④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相应调整)。

  ⑤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⑥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⑦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王艳丽母亲李洪珍、詹桂华儿子于丰恺承诺: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股份转让及减持将严格按照公司王艳丽、詹桂华的承诺执行。

  3、发行人持股监事承诺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股监事尹恩心、赵贺、王金鑫、张鹏(监事)、刘成凯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③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④本人在作为发行人监事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⑤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⑥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4、发行人持股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核心技术人员轩景泉、马晓宇、王辉、赵贺、彭勃、李明、汪康、林文晶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②前述锁定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前述每年转让比例累计使用。

  ③如本人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且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项下锁定安排的,还应当遵守其他锁定期承诺。

  ④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⑤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⑥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5、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南海、杭州南海、绿河晨晟、大阳日酸、绿河睿能、国芳集团、张少权、于越、苏州盛山、姜志伟、宁波燕园、张立波、珠海天任、吴萍、焦长玲、许昂、叶开其、傅庆九、刘成凯、秦翠英、宋丽娟、李文岩、王雪妍、王钊、高微、李银美、毕岩、吴丽娟、姜晓晨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本企业/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③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④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轩诣雄、何鹏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③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④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及轩景泉控制的企业长春巨海承诺:

  ①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②本人/本企业对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一定期间内将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

  ③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本企业计划减持,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具体方式如下:

  A.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等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

  B.减持价格: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等确定;若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C.减持期限: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届时证券市场情况、本人/本企业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减持计划,择机进行减持;

  D.减持比例: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数的25%。(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④若本人与长春巨海在发行人上市后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且拟减持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再实施减持计划;

  ⑤如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南海、杭州南海,绿河晨晟、绿河睿能、国芳集团、宁波燕园,大阳日酸承诺:

  ①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②本企业对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一定期间内将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

  ③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企业计划减持,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具体方式如下:

  A.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等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

  B.减持价格: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等确定;

  C.减持期限:本企业将根据届时证券市场情况、本企业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减持计划,择机进行减持;

  D.减持比例: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所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全部股份。

  ④若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后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且拟减持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再实施减持计划;

  ⑤如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第20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停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某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以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影响及作用,经各方协商确定后及时通知实施股价稳定预案的主体并及时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条件,则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发行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④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⑤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B.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C.公司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D.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⑥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终止条件”未成就或“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30%的,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③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10%。

  B.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若公司控股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终止条件”未成就或“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30%,则控股股东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单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税后薪酬的30%。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对应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有权扣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业进行,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达产,公司的盈利能力、研发能力、经营业绩将会得到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制度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内部运营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使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利益保障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8、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9、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承诺

  1、本人承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股份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相关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

  3、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验资机构承诺

  验资机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评估复核机构承诺

  评估复核机构北京经纬仁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本机构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影响;②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及轩景泉控制的企业长春巨海承诺

  1、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承诺依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将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上述约束措施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四)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南海、杭州南海,绿河晨晟、绿河睿能、国芳集团、宁波燕园,大阳日酸承诺:

  1、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依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均未开发、生产、销售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出具日始,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开发、生产、销售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通过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九、中介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股份锁定、股份减持、稳定股价、股份回购及未能履约的约束承诺等方面作出承诺并签署了承诺函,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真实、合法、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上述责任主体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