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88版)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90版) 2020-09-01

  (上接C88版)

  2、股权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菊苑投资的出资情况如下所示:

  其中,北京润禾为普通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

  菊苑投资中,马丽、张宁、马翔宇为外部人员,其余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现任员工或曾在公司任职。

  (三)成都竹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竹苑投资的出资情况如下所示:

  其中,北京润禾为普通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

  竹苑投资中,周博、李兵、林芷帆为外部人员,其余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现任员工或曾在公司任职。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000.0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3,009.00万股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三)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3,009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6%。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51.3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4,212,6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4.00%。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中证投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证券苑东生物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020年6月,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参加科创板IPO战略配售的议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资管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为3,009,000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且资管计划承诺参与本次配售获得的股票持有限售期限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已依据相关规则履行必要决策程序。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资管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1、资管计划具体名称:中信证券苑东生物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设立时间:2020年7月20日

  3、募集资金规模:人民币13,56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4、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6、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上述苑东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中,王颖、袁明旭、张大明、熊常健、陈增贵、关正品、HONG CHEN、TIAN RONGLIN、王武平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余均为公司认定的核心员工。

  苑东生物员工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本次获配股数3,009,000股,获配金额为133,479,240.00元,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667,396.20元。

  (五)保荐机构跟投情况

  保荐机构安排本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证投资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证投资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证投资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6,000万元,本次获配股数120.36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4.00%,中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009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6%,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4.3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45.4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6.7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60.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9.0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7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3元/股(按发行人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5.99元/股(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和募集资金净额与发行后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33,479.2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2,270.07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所”)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5681”《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8月25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90,0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120,090,000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11,209.17万元。根据“中汇会验[2020]5681”《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22,270.07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5,055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4,212,6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4.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34,322,752,0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4,473.48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260,5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98941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248,719股,放弃认购数量11,781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5,616,9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5,616,9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1,781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0]060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0年1-6月财务报表。公司2020年1-6月财务报表经中汇审阅,中汇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0]5288号),《审阅报告》详见招股意向书附录。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以及招股意向书附录中的《审阅报告》。公司上市后半年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约66,000万元至73,000万元,同比变动-2.69%至7.64%,营业收入波动主要系产品富马酸比索洛尔片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乌苯美司胶囊调出医保目录导致该些产品销售收入下降,同时布洛芬注射液销售增长,新产品依托考昔片、注射用帕瑞昔布钠上市销售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影响所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约11,500万元至13,000万元,同比增长21.14%至36.9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8,500万元至10,000万元,同比增长52.34%至79.22%,主要系富马酸比索洛尔片销量增加以及布洛芬注射液收入增加、新产品依托考昔片及注射用帕瑞昔布钠上市销售所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增幅大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主要系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同比减少所致。

  上述2020年三季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中信证券为苑东生物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彭浏用,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了键凯科技、卫信康、宏电技术、三鑫医疗、沃特股份等IPO项目;博腾制药、塞力斯、开滦股份、新钢股份、卓翼科技等非公开项目;金城医药重大资产重组、英唐智控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等重组项目。

  程杰,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并主持金域医学、艾德生物、大博医疗、甘李药业、步长制药、以岭药业、灵康药业、益丰药房、南京医药等IPO和再融资项目;上海联影财务顾问、友博药业借壳九芝堂、现代制药和金城医药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绿叶制药、沈阳三生的香港上市。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颖承诺:

  “1、自苑东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苑东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苑东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苑东生物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苑东生物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苑东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苑东生物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苑东生物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上述发行价也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6、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7、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苑东生物股票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苑东生物控股股东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8、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9、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10、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被质押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苑东生物,并督促苑东生物对相应情形进行公告。

  1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

  (1)苑东生物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12、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苑东生物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苑东生物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苑东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楠苑投资、菊苑投资、竹苑投资

  公司股东楠苑投资、菊苑投资、竹苑投资承诺:

  “1、自苑东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苑东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苑东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本企业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苑东生物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苑东生物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苑东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苑东生物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苑东生物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上述发行价也应作相应调整。

  6、本企业承诺减持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7、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

  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苑东生物股票的,本企业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8、本企业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被质押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企业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被出售的,本企业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苑东生物,并督促苑东生物对相应情形进行公告。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承诺不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

  (1)苑东生物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苑东生物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苑东生物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苑东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王荣华

  公司股东王荣华承诺:

  “1、自苑东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苑东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苑东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述所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述所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苑东生物首发前股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苑东生物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苑东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颖、袁明旭、张大明、陈增贵、陈晓诗、关正品、王武平、熊常健、朱家裕、邓鹏飞、吴小燕承诺:

  “ 1、自苑东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苑东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苑东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苑东生物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苑东生物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苑东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苑东生物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苑东生物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上述发行价也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6、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述所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述所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7、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苑东生物首发前股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8、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9、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1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11、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苑东生物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苑东生物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苑东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关正品、向永哲、陈艳、刘华、李晓迅承诺:

  “1、自苑东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苑东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苑东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苑东生物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苑东生物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苑东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其他股东

  (下转C9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