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0-08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2020年半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和资金到账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9月17日《关于核准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24号)核准,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纳科技”)持有的耗材资产组收购价为人民币2,250,000,000.00元,公司以新增股份的方式支付耗材资产组的全部收购价款,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0.49元,公司向赛纳科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9,809,663股。2015年10月8日,公司向赛纳科技发行的股份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已完成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上市手续,股份发行完毕。
根据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获准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成电路基金”)、珠海玫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玫澋”)、吕如松、赛纳科技四个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6,603,221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0.49元。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49,999,998.29元,扣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8,566,164.1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1,433,834.13元。其中50,000.00万元用于“核高基CPU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创新应用之SoC项目”,剩余22,143.38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专用账户。
截止2015年9月28日,上述配套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9月28日出具的 “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572号”《验资报告》审验。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0月11日《关于核准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03号)核准,公司获准向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南山鸿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八个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1,640,23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7.74元。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32,499,980.2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5,247,830.00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7,252,150.20元。其中人民币491,187,486.98元用于智能化生产改造项目,人民币658,191,232.56元用于美国再生耗材生产基地项目,人民币257,873,430.66元用于美国研发中心项目。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专用账户。
截止2017年12月5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2月06日出具的 “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722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累计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募集资金人民币269,906.41万元,本年度共使用3,028.16万元。其中:用于支付购买赛纳科技的耗材资产组本报告期共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0.00 万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25,000.00万元;核高基CPU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创新应用之SoC项目本报告期共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505.35万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6,326.01万元;8位自主架构CPU和32位指令架构通用CPU集成电路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本报告期共使用募集资金522.81万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437.02万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报告期共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0.00万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2,143.38万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募集资金人民币80,879.66万元,本年度共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8,640.00万元。其中:智能化生产改造项目本报告期共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55.05万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428.80万元;激光打印机高端装备智能制造一期工程首期项目本报告期共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278.49万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2,844.40万元;美国再生耗材生产基地项目和美国研发中心项目本报告期共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0.00万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0.00万元,经变更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1,606.46万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1,606.46万元。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合计为人民币87,082.52万元,其中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余额为人民币27,236.97万元,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余额为人民币59,845.55万元。2020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人民币88,462.45万元,与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差异人民币1,379.93万元,差异情况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44050164203500001852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人民币30,836.54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44050164203500001184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人民币2,199.76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44050164203500001633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人民币0.00万元,三个账户合计余额与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余额人民币27,236.97万元相差人民币5,799.33万元,差异的原因为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取得收益人民币1,434.19万元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存款产生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人民币4,365.14万元。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8110901012600622031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人民币47,792.40万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8110901012100744625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人民币7,633.75万元,两个账户合计余额55,426.15万元与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余额人民币59,845.55万元相差4,419.40万元,差异的原因为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取得收益人民币1,405.92万元,募集资金专户存款产生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人民币4,174.68元,转出结构性理财资金10,0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审批、变更、监督及使用情况的披露等进行了规定。
(二)募集资金监管情况
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珠海分行”)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已在建行珠海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集中存放公司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珠海分行”)及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已在中信银行珠海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集中存放公司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与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建行珠海分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已在建行珠海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集中存放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的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与珠海纳思达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珠海分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已在中信银行珠海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集中存放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的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于2019年7月2日与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建行珠海分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已在建行珠海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集中存放“8位自主架构CPU和32位指令架构通用CPU集成电路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后的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子公司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与珠海极海半导体有限公司、建行珠海分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已在建行珠海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集中存放“8位自主架构CPU和32位指令架构通用CPU集成电路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后的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上述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和协议约定的行为。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8位自主架构CPU和32位指令架构通用CPU集成电路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后,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在建行珠海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4050164203500001633。公司已于2019年7月2日将募集资金余额339,888,448.53元划款至上述专户中,实行专户存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
注:“8位自主架构CPU和32位指令架构通用CPU集成电路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后,珠海极海半导体有限公司在建行珠海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4050164203500001852。公司已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募集资金余额309,531,791.21元划款至上述账户中,实行专户存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
注:2020年1月-6月,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如下: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1,668.16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收益与承诺累计收益的差异情况
核高基CPU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创新应用之SoC项目本报告期产生效益7,426.02万元,已累计产生效益34,167.70万元;智能化生产改造项目本报告期产生效益454.41万元,已累计产生效益1,225.79万元;8位自主架构CPU和32位指令架构通用CPU集成电路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尚在建设期,尚未产生效益;激光打印机高端装备智能制造一期工程首期项目尚在建设期,尚未产生效益;美国再生耗材生产基地项目暂未开始实施,经变更后15,819.12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美国研发中心项目暂未开始实施,经变更后25,787.34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进行单独的财务评价,项目实施后的效益主要体现为缓解公司的流动资金压力,降低财务费用。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1、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18年5月22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新设投资项目的议案》,由于变更的“核高基CPU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创新应用之SoC项目”与全资子公司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正在实施的核高基课题同属公司重要经营计划和战略布局,在原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核高基课题的研发资源和技术成果可应用于原募投项目中,为提高研发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同意将“核高基CPU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创新应用之SoC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投资规模调整为18,060.54万元。原“核高基CPU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创新应用之SoC项目”变更后,该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量减少。本着合理、科学、审慎利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出于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以及实施效率的考虑,公司另新增募投项目“8位自主架构CPU和32位指令架构通用CPU集成电路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投资规模为31,939.46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 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新设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7)。
2、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18年8月28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对激光打印机的战略布局,以及中美贸易争端对原募投项目“美国再生耗材基地项目”实施造成的不确定性,将原募投项目“美国再生耗材基地项目”变更为“激光打印机高端装备智能制造一期工程首期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纳思达打印科技有限公司,该项目使用募集资金50,000万元购买工业用地以及对应的厂房基础建设。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 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
3、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同时为便于募集资金项目的核算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将“8位自主架构CPU和32位指令架构通用CPU集成电路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
4、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同时为便于募集资金项目的核算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将“8位自主架构CPU和32位指令架构通用CPU集成电路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由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变更为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极海半导体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5、公司于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因“美国研发中心”和“美国再生耗材基地项目”受全球受疫情影响及前期中美贸易争端等因素的影响,项目的实施和推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同意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美国研发中心”和“美国再生耗材生产基地项目”,并将上述两个项目的募集资金合计 41,606.46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2020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报告期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五)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使用2.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延长使用1.5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延长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美国研发中心”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5,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延长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美国再生耗材基地项目”中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15,819.12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2019年5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于2020年4月27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六)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本报告期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七)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本报告期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的情况。
(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止2020年6月30日,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中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支付尚未支付的尾款、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8位自主架构CPU和32位指令架构通用CPU集成电路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的投入;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智能化生产改造项目和激光打印机高端装备智能制造一期工程首期项目。
(九)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其中使用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使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产品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以上理财产品均已经到期收回。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0年上半年度,公司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六、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27日批准报出。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编制单位: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0-081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境外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保护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Lexmark”)避免受到汇率波动的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Lexmark、 Lexmark International Tech, SARL (“LITSARL”)以及Lexmark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DAC(“LIFSDAC”)拟与UBS AG(“UBS”)签署包括《ISDA Master Agreement》(“《ISDA主协议》”)、《Credit Support Agreement》等ISDA协议文件,(“ISDA协议文件”),以开展货币对冲交易。
基于上述,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Lexmark II”,与“Lexmark”、“LITSARL”以及“LIFSDAC”合称“境外子公司”)拟与UBS就保证Lexmark在《ISDA主协议》项下的可能所需履行的货币对冲交易导致的账户平仓义务签署《Guaranty》(“《Lexmark保证协议》”)、就保证LITSARL在《ISDA主协议》项下的可能所需履行的账户平仓义务签署《Guaranty》(“《LITSARL保证协议》”)、就保证LIFSDAC在《ISDA主协议》项下的可能所需履行的账户平仓义务LIFSDAC签署《Guaranty》(“《LIFSDAC保证协议》”,与“《Lexmark保证协议》”、“《LITSARL保证协议》”合称“《保证协议》”)(“本次担保”)。
一、 本次担保概述
为保护Lexmark避免受到汇率波动的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Lexmark、LITSARL以及LIFSDAC拟与UBS签署ISDA协议文件,该等协议文件约定Lexmark、LITSARL以及LIFSDAC分别与UBS开展货币对冲交易,Lexmark、LITSARL以及LIFSDAC与UBS交易敞口风险信用额度约为1,500万美元。为担保Lexmark、LITSARL以及LIFSDAC在《ISDA主协议》项下的可能所需履行的账户平仓义务,Lexmark II拟与UBS签署《保证协议》。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批准Lexmark II管理层签署《保证协议》以及与本次担保相关的文本协议,并同意Lexmark II承担及履行其在该等协议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文件项下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前提是Lexmark II只对《ISDA主协议》自签约日起12个月内已发生的货币对冲交易导致可能发生的账户平仓义务承担保证责任,若超出上述期限需要Lexmark II就新的账户平仓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的,需要重新提请本公司审议。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2)Lexmark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DAC
(3)Lexmark International Tech, SARL
2、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1)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单位:万美元
(2)Lexmark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DAC
单位:万美元
(3)Lexmark International Tech, SARL
单位:万美元
3、 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股权结构
三、保证协议主要内容
《LIFSDAC保证协议》、《Lexmark保证协议》与《LITSARL保证协议》关于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及担保金额等主要内容的约定均一致,具体如下:
1、 担保方式
为促使债权人签订ISDA主协议,并作为债权人作出该等行为的对价,保证人(作为第一债务人)就此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向债权人、其继承人、背书人和受让人就被担保人准时支付该协议项下及现有或将来的每项交易的所有到期的应付款项(无论是加速到期还是其他),包括各式费用(以下统称为“被担保债务”)提供保证。即使有任何中止,禁令或其他限制(无论是由于交易相对方的解散、破产、重组或其他原因)可能延迟或阻碍被担保人的任何付款(或任何付款已到期的声明),保证人的义务仍然适用。
2、 担保期限
未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持续有效,直到被担保人在《ISDA主协议》项下自签约日起12个月内已发生的账户平仓义务被完全支付和清偿。
3、 担保金额
保证人的担保金额为被担保债务的所有金额,最高为1,500万美元。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保护Lexmark避免受到汇率波动的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进一步支持Lexmark及其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公司已建立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对子公司的资金流向与财务信息进行实时的监控,掌握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担保风险情况,本次担保风险可控,因本次担保的担保人及被担保方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此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担保审批总额为1,589,557.50万元,实际使用总额为1,117,299.50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75.48%、193.63%,其中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使用总额为0.00万元,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使用总额为1,113,348.20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使用总额为3,951.30万元。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公司已建立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对子公司的资金流向与财务信息进行实时的监控,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担保风险情况,交易双方风险情况等公司均可以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实行监控,以保障公司整体资金的安全运行,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0-082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监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邹雪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监事会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29日,公司在内网上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19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019年10月16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9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监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2019年11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纳思JLC1,期权代码:037838,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4,853.30万份股票期权,分四期行权;本次期权的授予日期:2019年10月31日;授予人数:765人,本次期权的行权价格:27.73元/股,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2019年11月12日。
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
1、 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实施的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63,349,99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6,334,999.9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7月11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2、 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派息的公式为: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
因此,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后为P=P0-V=27.73-0.1=27.63元/股。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27.73元/股调整为27.63元/股。
五、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因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 律师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七、 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0-083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2020年8月27日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数量:987.93万份
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7.77元/股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依据《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0年8月27日为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359名激励对象授予987.93万份股票期权,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7.77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监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邹雪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监事会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29日,公司在内网上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19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019年10月16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9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监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2019年11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纳思JLC1,期权代码:037838,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4,853.30万份股票期权,分四期行权;本次期权的授予日期:2019年10月31日;授予人数:765人,本次期权的行权价格:27.73元/股,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2019年11月12日。
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二、 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一)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股票
2、授予日:2020 年 8月27日
3、授予数量:987.93万份
4、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35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如下:
注:除特殊说明外,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5、行权价格:37.77元/股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34.03元/股;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60/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为37.77元/股、35.08元/股、33.46元/股。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登记完成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A、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B、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C、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D、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4)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其出具的承诺等相关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 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业绩考核目标按下表约定执行: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目标达成率在100%以上达成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可按照本计划约定行权;若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成率高于或等于80%(含本数)、低于100%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公司业绩指标达成比例行权;若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成率低于80%(不含本数)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2)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0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除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目标进行考核外,还分年度对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的业绩目标进行考核,并以达到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经营业绩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和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B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行权其全部获授的权益;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50%的比例行权其获授的权益,激励对象不得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激励对象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X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率X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率X个人绩效评定对应的行权系数。
四、 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0年8月27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37.77元/股(近20日交易均价)
(二)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 53.21%、48.09%、47.92%(对应1年期、2年期、3年期)
(四)无风险利率:2.4854%、2.7483%、2.8779%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0年8月27日授予股票期权,且首次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19 年至 2023 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 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内容与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一致。
六、 激励对象行权时认购公司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行权时认购公司的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 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确定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8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8月2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59名激励对象授予 987.93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7.77元/股。
八、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8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意公司以2020年8月27日为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59名激励对象授予 987.93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7.77元/股。
九、 律师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期权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期权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十、 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