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6 证券简称:青青稞酒 公告编号:2020-068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8月2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8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西大街6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银会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0年8月8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59),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80,779,1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39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79,582,7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12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196,4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4,449,8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8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253,3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2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196,4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59%。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潘继东、刘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590,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8%;反对1,188,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972%;反对1,188,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590,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8%;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5%;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972%;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73%;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855%。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590,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8%;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5%;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972%;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73%;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855%。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590,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8%;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5%;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972%;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73%;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855%。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590,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8%;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5%;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972%;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73%;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855%。
2.05 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590,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8%;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5%;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972%;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73%;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855%。
2.06 限售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590,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8%;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5%;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972%;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73%;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855%。
2.07 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590,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8%;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5%;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972%;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73%;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855%。
2.08 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590,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8%;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5%;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972%;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73%;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855%。
2.09 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590,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8%;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5%;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972%;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73%;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855%。
2.10 决议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590,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8%;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5%;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972%;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73%;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855%。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590,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8%;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5%;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972%;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73%;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855%。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590,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8%;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5%;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972%;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73%;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855%。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590,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8%;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5%;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972%;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73%;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855%。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590,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8%;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5%;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972%;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73%;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855%。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590,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8%;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5%;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972%;反对5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73%;弃权62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855%。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继东、刘佳。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