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0—52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8月19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8月19日。其中: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曾挺毅先生因公在外无法出席,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明成先生主持大会。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6人,代表股份128,305,9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55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122,173,1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465%;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6,132,8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083%。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6,144,3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1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6,132,8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08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122,379,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807%;反对5,776,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5024%;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398%;反对5,776,8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189%;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122,379,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807%;反对5,776,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5024%;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398%;反对5,776,8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189%;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122,379,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807%;反对5,776,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5024%;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398%;反对5,776,8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189%;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提名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122,623,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5712%;反对5,432,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340%;弃权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6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175%;反对5,432,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4138%;弃权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88%。
表决结果:通过
监事候选人获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施雪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邓再强、吴润之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0—53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信达”)于2020年7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度第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二〇二〇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相关规定,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7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部分核查对象(名单及交易情况附后)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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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查对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是否涉及内幕交易的核查
公司根据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记录,结合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公司已将激励计划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2、经核查,公司董事长曾挺毅先生、董事兼总经理王明成先生、副总经理姜峰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傅本生先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弘先生、副总经理黄俊锋先生、副总经理陈舸先生的买入行为系基于其已披露的增持计划进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6日、2020年8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5)及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44)。
上述人员在实施增持及发布增持计划公告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等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同时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增持行为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其他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个人基于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
上述核查对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四、结论
综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参与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行为。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