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0-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16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2日发布了《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0)、《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4)、《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1),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冶)与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情况。近日,六冶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20)黔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六冶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6月28日将贵安置业诉至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贵安置业向六冶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78,132,418.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逾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12,368,362.00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90,500,780.97元;
(二)判令贵安置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9年12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19)黔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安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冶工程款人民币78,132,418.97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78,132,418.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六冶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30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总计人民币499,304元;原告六冶承担人民币67,555元,被告贵安置业承担人民币431,749元。
2020年2月,六冶收到贵安置业因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
(一)依法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黔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对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六冶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20)黔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贵安置业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304元,由贵安置业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因此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报备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0)黔民终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