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0-0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资标的: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旭”)、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
● 增资金额及方式: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广东爱旭增资人民币100,000万元,用于广东爱旭给浙江爱旭增资100,000万元以实施募投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使用募集资金给浙江爱旭增资60,000万元,用于义乌三期年产4.3GW高效晶硅电池项目建设;使用募集资金给浙江爱旭增资10,000万元,用于光伏研发中心项目建设以及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部分给浙江爱旭增资30,000万元,用于补充浙江爱旭流动资金。
● 本次增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为顺利推进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广东爱旭增资,并通过广东爱旭向全资孙公司浙江爱旭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1号)核准,公司面向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440,957股,发行价格12.1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99,999,989.27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59,152,555.93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6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518Z0022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非公开发行预案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本次增资的具体情况
1、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向广东爱旭增资人民币100,000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增资70,000万元,用于给浙江爱旭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增资30,000万元,用于给浙江爱旭增资补充浙江爱旭流动资金。增资完成后,广东爱旭注册资本将由14,697.488万元增加至114,697.488万元。
2、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施进度安排,拟由广东爱旭向浙江爱旭增资人民币100,000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增资60,000万元,用于义乌三期年产4.3GW高效晶硅电池项目建设;使用募集资金增资10,000万元,用于光伏研发中心项目建设以及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增资30,000万元,用于补充浙江爱旭流动资金。增资完成后,浙江爱旭注册资本将由90,000万元增加至190,000万元。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广东爱旭
公司名称: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齐力大道南3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
注册资本:14,697.48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9年11月16日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硅片电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 亿元
(二)浙江爱旭
公司名称: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
注册资本:9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0日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硅片电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即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 亿元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稳步实施,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广东爱旭增资100,000万元,并通过广东爱旭向全资孙公司浙江爱旭增资100,000万元,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增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广东爱旭、浙江爱旭管理层负责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符合募投项目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稳步推进募投项目、增强公司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核查后,认为:
爱旭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增资符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议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爱旭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九、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0-063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资标的: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爱旭”)
● 增资金额及方式: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使用自有资金向天津爱旭增资人民币40,000万元,用于补充天津爱旭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和补充流动资金。
● 本次增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浙江爱旭使用自有资金向天津爱增资人民币40,000万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资情况概述
为顺利推进天津爱旭相关投资项目的实施,保障天津爱旭的平稳快速发展,公司计划由浙江爱旭使用自有资金向天津爱旭增资人民币40,000万元,增资款用于补充天津爱旭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和补充流动资金。增资完成后,天津爱旭的注册资本将由60,000万元增加至100,000万元。
二、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与景通路交口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刚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8年7月9日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技术开发、制造、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浙江爱旭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即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 亿元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浙江爱旭自有资金,增资主要为促进天津爱旭的平稳、可持续发展。本次增资金将全部用于项目投资、生产经营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使用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增资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天津爱旭抗风险能力,加快新产能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由浙江爱旭使用自有资金向天津爱旭增资40,000万元,用于补充天津爱旭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增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增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五、授权事项
董事会授权天津爱旭管理层负责办理与上述增资事项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0-057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于 2020 年 8 月 15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 7 名,实际参会董事 7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决议情况
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旭”)和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分别在广发银行、浙商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渤海银行、南海农商银行等6家银行开设10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分别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爱旭股份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临2020-059号)。
2、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先行投入的部分自筹资金77,320,168.39元予以置换。其中,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76,880,168.39元,置换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440,000元。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金额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0]518Z0274号)。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爱旭股份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临2020-060号)。
3、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情况: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浙江爱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该方式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爱旭股份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临2020-061号)。
4、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广东爱旭增资人民币100,000万元,用于广东爱旭给浙江爱旭增资100,000万元以实施募投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使用募集资金给浙江爱旭增资60,000万元,用于义乌三期年产4.3GW高效晶硅电池项目建设;使用募集资金给浙江爱旭增资10,000万元,用于光伏研发中心项目建设以及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部分给浙江爱旭增资30,000万元,用于补充浙江爱旭流动资金。增资完成后,广东爱旭注册资本将由14,697.488万元增加至114,697.488万元;浙江爱旭注册资本将由90,000万元增加至190,000万元。
董事会授权广东爱旭、浙江爱旭管理层负责办理与上述增资事项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爱旭股份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公告》(临2020-062号)。
5、审议并通过《关于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由浙江爱旭使用自有资金40,000万元向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爱旭”)进行增资,增资款用于补充天津爱旭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经营流动资金。增资完成后,天津爱旭的注册资本将由60,000万元增加至100,000万元。同时授权天津爱旭管理层负责办理与上述增资事项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爱旭股份关于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临2020-063号)。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0-058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于 2020 年 8 月 15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 3 名,实际参会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决议情况
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爱旭股份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临2020-059号)。
2、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7,320,168.39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爱旭股份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临2020-060号)。
3、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监事会认为:浙江爱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能够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浙江爱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爱旭股份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临2020-061号)。
4、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爱旭股份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公告》(临2020-062号)。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0-059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1号)核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440,957股,发行价格12.1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99,999,989.27元。2020年8月5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39,400,000.00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2,460,599,989.27元划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2020年8月6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518Z0022号),对公司截至2020年8月5日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根据该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99,999,989.27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0,847,433.3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59,152,555.93元,其中增加股本206,440,957.00元,增加资本公积2,252,711,598.93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及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旭”)和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在6家银行机构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0年8月5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义乌三期年产4.3GW高效晶硅电池项目和光伏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为浙江爱旭。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广东爱旭和浙江爱旭(以下单独或合称为“甲方”)分别与6家银行机构(以下单独称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丙方”)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义乌三期年产4.3GW高效晶硅电池项目、光伏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亿、张冠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广东爱旭、浙江爱旭与6家银行机构以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0-060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置换内容:截至2020年8月10日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 置换金额:77,320,168.39元。
● 转换期限: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鉴证报告: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518Z0274号《鉴证报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7,320,168.39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1号)核准,公司面向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440,957股,发行价格12.1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99,999,989.27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59,152,555.93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6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518Z0022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非公开发行预案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0年8月1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76,880,168.39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置换安排
截至2020年8月10日,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440,000.00元(含税),其中律师费400,000.00元,文件制作费40,000.00元。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对其进行置换。
综上,本次使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0年8月10日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77,320,168.39元。上述金额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0]518Z0274号)。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7,320,168.39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以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经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7,320,168.39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7,320,168.39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0]518Z0274号),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爱旭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核查后,认为:
爱旭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0]518Z0274号);
(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
七、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0-061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1号)核准,公司面向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440,957股,发行价格12.1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99,999,989.27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59,152,555.93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6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518Z0022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加快票据周转,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浙江爱旭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设备、材料以及工程款等,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浙江爱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浙江爱旭将已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进行置换,将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浙江爱旭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4、浙江爱旭应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明细台账,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浙江爱旭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设备、材料以及工程款等,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浙江爱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爱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浙江爱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浙江爱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能够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浙江爱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核查后,认为:
浙江爱旭本次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浙江爱旭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的计划无异议。
六、上网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七、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