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0-043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行金水东路支行就与河南天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景沪商场有限公司、郭景阳、杨瑞、戚景会、郭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本行金水东路支行
被告一:河南天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洛阳市景沪商场有限公司
被告三:郭景阳
被告四:杨瑞
被告五:戚景会
被告六:郭景伟
3、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1月26日签订了四份《流动资金合同》,借款期限一年,原告已依约分四次将贷款总额4.26亿元付至被告一账户。被告三、被告四以共有的一处房地产为最高本金余额1亿元、利息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为最高本金余额4.26亿元、利息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因被告一涉及重大诉讼案件和欠息等而构成合同违约,其他被告也未履行付息的担保义务,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26亿元以及利息18,875,882.5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诉讼请求第(1)、(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三、被告四共有的一处房地产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