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ST实达 公告编号:第2020-063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案金额:本金人民币10,964.5万元及至实际给付日相应利息和违约金
● 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产生影响的程度。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或“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四:惠州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五:景百孚
2、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10,964.5万元借款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相应利息和违约金;
(2)判令被告二、三、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被告一质押物:被告一持有的惠州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就质押物处分所得款优先受偿;
(4)判令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被告四提供的18套抵押物,并就抵押物处分所得款优先受偿;
(5)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3、本次诉讼开庭时间及地点:待定
二、 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1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兴飞”)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为深圳兴飞提供23,0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0日止。
上述协议签署后,公司、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景百孚分别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各自为深圳兴飞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7月11日,惠州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深圳兴飞自愿以其有处分权的18套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深圳兴飞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2019年2月15日,深圳兴飞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深圳兴飞自愿以其持有的惠州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向原告出质,以担保按时足额清偿《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务。
综上,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2月21日,深圳兴飞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陆续签订了六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分别为:ZH38971806001-2JK/4JK/6JK/7JK/8JK/9JK),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合计向深圳兴飞提供11,97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6个月至1年不等,贷款年利率为5.655%至6.525%不等。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的,构成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行有权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它实现债权的费用,宣布实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
另外,2019年7月10日,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兴飞签订《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出具了票据金额为500万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月10日。根据协议约定,承兑申请人存在的任何违约行为导致承兑人依据经验判断承兑人有可能垫付票款或垫付票款后承兑申请人无力还款的,承兑人有权将其垫付的任何款项转成对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并对其收取利息。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深圳兴飞未能依约如期偿还上述借款本金中的10,964.5万元,因此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展期。但截至起诉之日,深圳兴飞依然未能履行还款合同义务。因此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深圳兴飞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复利,并要求各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对担保物处置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产生影响的程度。
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措施和原告沟通,争取尽快和原告达成和解。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报备文件
1、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