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2020-08-01

  证券代码:600773              证券简称:西藏城投             公告编号:2020-029

  债券代码:122491              债券简称:15藏城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下属公司陕西世贸之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之都”)为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3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藏城投”)全资下属公司世贸之都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寄来的《仲裁申请书》等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仲裁机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 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赛特(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投资”)

  被申请人:陕西世贸之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二、 仲裁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一) 案件事实

  2017年7月,世贸之都作为委托人(甲方)与赛特投资(乙方)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赛特投资负责由世贸之都开发建设的陕西西咸新区国际奥特莱斯商业项目(现静安荟奥莱公园)的商业运营及自营商品的采购。现赛特投资和世茂之都因该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履行相关事宜产生争议并提请仲裁解决。

  (二) 案件理由

  赛特投资在其仲裁申请书中称,世贸之都利用拖延自营商品采购审批流程等方式阻碍此前各方已确定的由赛特投资负责实施的自营商品采购工作;同时,世贸之都与经营物业商管团队存在劳动关系的便利条件,限制直至剥夺赛特投资经营管理权利,导致无法按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约定就经营物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相关条款,“如因甲方或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足额支付其应付费用、违约金和/或违约利息等)之前,双方可以不移交经营物业,且违约方应向对方补偿人民币3,000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员工工资等赔偿费用及第三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三) 仲裁请求

  1、 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违约金人民币3,000万元;

  3、 裁决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 仲裁裁决情况

  本案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 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估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