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侵权屡禁不止 微信读书被判赔偿用户6600元 2020-08-01

  本报记者 谢若琳

  “微信读书”APP因默认开放读书记录遭用户起诉,该案于7月30日落槌,法院认定腾讯公司侵犯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判决赔偿用户6600元。

  “我们尊重法院判决。”微信读书方面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是微信读书一直坚守的首要原则。

  对于微信读书的其他用户而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朱逸聪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微信读书用户只要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了侵害,即可向法院请求维权。“集体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称“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即为共同诉讼。但目前腾讯方面针对本案原告的诉求已对软件进行了修改,不再存在相关侵权行为,微信读书用户也无需进行诉讼。

  微信读书被判定侵权

  黄某是微信读书软件的用户。她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微信读书软件自动为其关注了大量的微信好友。无论她是否在微信读书中关注微信好友,都可以和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相互查看书架、正在阅读的书籍、读书时长等信息。

  于是,黄某将腾讯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腾讯解除其微信读书软件内对微信好友的关注、停止提供读书信息、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7月30日下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腾讯公司侵害原告黄某个人信息权益,应停止收集使用微信好友列表信息并删除,停止将黄某的微信读书软件信息向其微信好友展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6600元。

  微信读书方面表示,“2019年5月底,我们收到该案诉讼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确认相关功能已在之前进行了迭代优化,优化后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并对相关社交功能进行了强提示。未来,微信读书将继续努力优化产品,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阅读体验。”

  朱逸聪律师表示,互联网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各种先进技术的应用,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个人信息暴露的风险。《民法典》作为“公民权利的宣言书”,首次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案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认定,并非法院认定微信读书的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而系法院结合原告书单中较为普适性的两本书,认为该两本书尚不能构成隐私权保护的一般理性标准下的“私密性”标准,尚不能勾勒刻画出一个人的人格侧面,故认为微信读书对本案原告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信息安全问题屡禁不止

  微信读书的情况并非孤例。互联网时代,应用软件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近日,工信部公布了2020年第二批侵害用户权益的APP名单,在被点名的15个APP中,有13个涉及个人信息过度收集。

  事实上,很多人发现,在给手机安装某些APP时,往往会被询问是否允许索取定位、发送通知、访问设备照片、拨打电话等权限。为了可以正常使用APP,用户不得不选择“允许”或“接受”。于是,用户的一些信息,乃至一些与使用APP无关的信息也被APP平台收集了。当人们在其后打开手机APP时,发现一些广告推送内容恰恰是自己刚刚给别人电话时所说的内容,这难免让人产生个人隐私泄露的恐惧。

  朱逸聪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网络运营者通过网站、应用程序等产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明确具体、简单通俗、易于访问,收集规则要突出网络运营者基本信息,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种类、数量、频度、方式、范围等,以及投诉、举报渠道和方法;该意见稿还规定,网络运营商不得因个人信息主体拒绝或者撤销同意收集、保证网络产品核心业务功能运行的个人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而拒绝提供核心业务功能服务。用户下载APP,在首次登陆使用时应注意用户协议的阅读和相关证据的留存(截图、录屏等),如遇“霸王”条款可向网络运营商协议中公布的投诉渠道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