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 2020-065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1月16日、3月2日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就公司存在损害环境违法行为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2日,曲靖中院立案受理了该项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2号公告和2019-027号公告)。
2020年6月19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根据曲靖中院的庭前调解结果,结合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相关书面意见,公司与原告方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并由曲靖中院根据公告规则将该《和解协议》进行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52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曲靖中院于2020年6月17 日至2020年7月17日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对和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据此,曲靖中院出具了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云03民初7号),并认为: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具体确认内容如下:
1、除被告已进行的修复及绿化、植树等替代性修复外,另由被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和解协议签订一个月内,赔偿本案生态环境受损害至恢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90万元,用于被损害环境修复及环境损害救济(原告对该笔资金的管理使用享有监督权)。
2、由被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一个月内,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5万元,支付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到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指定账户(具体数额以票据为准)。
3、由被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一个月内,支付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本案调查取证费、差旅费(以票据为准)及诉讼代理费费用合计10万元到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指定账户。
4、本案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被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履行完毕后预计将可能减少公司当期净利润约250万元(包含可能产生的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约35万元),具体影响金额将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云03民初7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