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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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近期下发的《关于请做好天下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收悉。在收悉《告知函》后,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秀”、“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人”或“发行人”)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就《告知函》中提出的问题及补充问题,逐一进行落实。现将《告知函》有关补充问题的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相同。此外,由于上市公司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非业务类型的反向收购,为更全面客观地反映重组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的财务及经营情况,保持数据可比性,本回复中的上市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主要采用中汇会计师出具的申请人2017-2019年度中汇会审[2020]1412号《备考审计报告》。)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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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问题
根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回复,瑞莱嘉誉作为上市公司的前控股股东和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方之一,分别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承诺函》、2018年12月13日出具《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针对上市公司在顾国平、鲜言控制期间发生的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上市公司审批程序、披露程序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违规给股东、顾国平及其关联公司、鲜言及其关联公司的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瑞莱嘉誉承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瑞莱嘉誉上述承诺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2日,至于2021年之后的违规担保可能产生的损失,2019年重组后新浪集团等重组方未就违规损失承担出具承诺:
请发行人:
(1)充分披露瑞莱嘉誉上述承诺有效期满后由发行人自身承担因违规担保导致的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2)进一步说明并披露认定瑞莱嘉誉的承诺“可以覆盖未来较长时间内上市公司出现的其他因违规担保纠纷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说明和披露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是否还存在其他的违规担保所执行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印章使用方面的内控等)和核查结果。
回复:
一、充分披露瑞莱嘉誉上述承诺有效期满后由发行人自身承担因违规担保导致的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已知的违规担保相关纠纷,上市公司均已胜诉或最终需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很小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涉及的违规担保均系顾国平为其自身个人利益、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超越自身权限、未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对外提供的担保;就该等违规担保纠纷,司法机关已作出的司法裁判均认定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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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违规担保相关纠纷中,仅有瀚辉投资违规担保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尚处于司法程序中,该纠纷系瀚辉投资在涉案担保已经由上海高院终审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基于同一担保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主张公司应就案外人斐讯投资、顾国平未归还原告的投资款及基本收益和利息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与上海高院之前已经判决的案件并无区别,具体如下:
(1)顾国平系为其自身个人利益、伪造上市公司公章、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超越自身权限对外提供的担保,违反了《公司法》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上海一中院及上海高院的生效判决,瀚辉投资对上市公司属于上市的公众公司以及顾国平超越权限与其签约的事实应当知晓,并非善意相对人,上海一中院及上海高院认定系争担保无效,驳回了瀚辉投资要求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3)系争担保系顾国平为其个人全资持股的一人有限公司斐讯投资提供的违规担保,担保行为纯粹是为顾国平一己之私利,上市公司无任何担保利益、并非上市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基于上市公司聘请的诉讼律师对现有证据的分析、九民纪要的精神及上海一中院、上海高院已出具判决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事实,瀚辉投资要求公司在斐讯投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低。因此,上市公司最终须就瀚辉投资违规担保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很小。
(二)上市公司不存在符合内部审议程序的、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符合内部审议程序的、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具体如下:
1. 上市公司自2012年以来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而作出的有效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未曾披露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且独立董事亦未曾就上市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而发表独立意见;
2. 上市公司自2012年以来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而作出的有效股东大会决议;
3. 上市公司自2012年以来未曾披露符合内部审议程序的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形。
此外,上市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出具了《有关违规担保情况的补充确认函》,明确确认:经充分自查,除目前已知的违规担保纠纷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违规担保,亦不存在其他因违规担保而引起的诉讼或纠纷。
(三)顾国平不再控制上市公司已四年有余,上市公司未来出现其他与顾国平有关的违规担保纠纷的可能性很小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目前已知的违规担保均系顾国平为其自身个人利益、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超越自身权限、未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对外提供的担保。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顾国平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晚于2016年7月18日,顾国平不再控制上市公司,迄今已超过四年时间;2018年6月,顾国平因涉嫌犯罪而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且司法机关也将相关情况对外公布。因此,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债权人在获悉上述事实情况后理应主张债权的加速到期或尽快偿付,担保权人在知悉上述事实情况后亦应在较短时间内主张担保权,而上市公司至今未收到其他与顾国平有关的违规担保纠纷材料,未来出现的可能性很小;如上市公司后续收到其他违规担保相关纠纷材料,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即使上市公司未来出现其他违规担保纠纷,上市公司最终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
1. 鉴于上市公司就目前已知的违规担保相关纠纷均已胜诉,上市公司后续如出现其他违规担保纠纷败诉的可能性很小
(1)法定代表人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而对外提供的担保系法定代表人个人越权行为,与上市公司无关
顾国平为其自身个人利益、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超越自身权限、私自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甚至伪造上市公司公章)对外提供的担保,属于法定代表人个人越权行为,相关担保既未履行上市公司用章审批程序,也未经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内部程序决策,不属于上市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上市公司亦是在诉讼事项发生后才获悉存在该等担保事项。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等担保事项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越权行为,体现的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意志,与上市公司无关。
(2)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公司章程及内部决议文件均可从公开途径获悉,担保权人未尽形式审查义务的,不应被认定为善意相对人,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7条规定:“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九民纪要第18条规定:“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一般均通过公开的信息披露媒体对外公布,担保权人在与上市公司签订相关担保合同或接受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完全有所意识并作为善意相对人为防止社会公众利益受损,同时也为防范自身商业风险,应对上市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担保的审议权限、上市公司是否就相关担保履行内部决议程序、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代表上市公司等事项尽到基本的形式审查义务。如未尽到基本的形式审查义务,则应当被认定为非善意相对人,根据九民纪要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相关担保合同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九民纪要发布后部分人民法院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在*ST西发、奥特佳、*ST大洲、*ST高升等上市公司涉案案件中,北京高院、江苏高院、黑龙江高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等管辖法院基于担保权人未对上市公司章程及担保文件进行合理审查、不能作为善意第三人受到保护,相关担保行为未履行上市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相关担保合同等文件所使用的上市公司公章系伪造,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等原因,最终裁判不予支持担保权人要求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3)上市公司在相关违规担保中无担保利益,属于受害者
上市公司目前涉及的违规担保均系顾国平为其自身个人利益、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超越自身权限、未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对外提供的担保;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担保项下的主债务金额未流入上市公司体内,顾国平在操控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违规担保时,并未协调相关方为上市公司提供有效反担保,上市公司属于受害一方,无任何担保利益。
2. 相关担保权人应自2017年4月28日起即已知悉自身担保权利因顾国平不再控制上市公司而可能受到损害,该时点距今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有效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不晚于2016年7月18日,顾国平不再控制上市公司。此外,上市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公告的《2016年年度报告》明确披露顾国平已不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开披露文件,若相关担保权人在基于顾国平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前提而与上市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的情况下,应自该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即应当知道自身与顾国平有关的担保权利可能受到损害并尽快提出相关权利主张。如上市公司未来出现其他与顾国平有关的违规担保纠纷,考虑到上述时点距今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有效期,上市公司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有效抗辩后,上市公司最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瑞莱嘉誉承诺有效期满后,预计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事项对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很小
1. 在瑞莱嘉誉承诺有效期满后,预计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事项对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很小
如前文所述,上市公司目前涉及的违规担保均已胜诉,上市公司后续出现其他违规担保纠纷以及上市公司最终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
2.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抗风险能力较强
上市公司已于2019年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天下秀股份(构成重组上市)置入盈利能力较强的新媒体营销业务。从行业来看,随着通信基础设施的完善、移动互联网进一步渗透下沉、社交媒体平台不断涌现、用户数和用户粘性持续增长以及社交形式的不断创新,新媒体营销也在快速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与营销相结合,更是能够全面提升投放效率,进一步推动新媒体营销进入智能化阶段。从市场地位来看,天下秀是国内较早进入新媒体营销行业的企业之一,已自主研发建立微任务系统和WEIQ新媒体大数据系统,能够为广告主提供智能化的新媒体营销解决方案,实现产品与消费者的精准匹配,帮助广告主低成本获取客户以及带动产品销售和口碑转化。
凭借先发优势、客户资源和自媒体资源优势、技术优势等,天下秀近年来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高速增长,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3月,天下秀营业收入分别为120,957.83万元、197,730.83万元和53,631.74万元,增长率分别为66.74%、63.47%和55.2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4,399.86万元、24,344.51万元和5,583.02万元,增长率分别为51.70%、69.06%和45.41%,持续盈利能力较强。
根据上市公司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中与天下秀股份原股东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天下秀股份全体股东承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不低于24,500万元、33,500万元和43,500万元。因此,天下秀股份原股东已承诺2019年至2021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为101,500万元,抗风险能力较强,即便在瑞莱嘉誉承诺有效期满后,预计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事项对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很小。
天下秀将珍惜现有上市公司的宝贵平台,积极通过资本市场继续做大做强,不断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资产质量、提升抗风险能力,以实实在在的经营成果来切实回馈广大中小股东,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 若上市公司最终需就上述违规担保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有权依法向债务人、其他保证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如上市公司最终就上述违规担保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按前述规定向债务人、其他保证人追偿,以此相应减轻违规担保赔偿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4. 上市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进展,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时计提预计负债,给予市场及投资者明确预期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相关违规担保被法院认定为上市公司有效对外担保的风险很小,不属于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预计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上市公司目前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密切关注相关违规担保纠纷的进展,在满足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下,及时对因违规担保承担的付款义务确认预计负债,及时给予市场及投资者明确预期。
二、进一步说明并披露认定瑞莱嘉誉的承诺“可以覆盖未来较长时间内上市公司出现的其他因违规担保纠纷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瑞莱嘉誉出具相关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
瑞莱嘉誉作为上市公司的前控股股东和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方之一,分别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承诺函》、2018年12月13日出具《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针对上市公司在顾国平、鲜言控制期间发生的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上市公司审批程序、披露程序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违规给股东、顾国平及其关联公司、鲜言及其关联公司的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瑞莱嘉誉承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瑞莱嘉誉上述承诺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2日。
上述相关承诺属于瑞莱嘉誉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瑞莱嘉誉在作出相关承诺后已提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2018年12月12日,瑞莱嘉誉在出具《承诺函》后,即将《承诺函》发送上市公司提交披露,详见上市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在上交所系统公开披露的《瑞莱嘉誉承诺函》。
2018年12月13日,瑞莱嘉誉在出具《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后,将该说明发送上市公司提交披露,详见上市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在上交所系统公开披露的《瑞莱嘉誉补充承诺之一》。
2019年1月14日,瑞莱嘉誉出具了《关于履约保证的承诺函》,明确了自身履行《承诺函》、《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的能力,承诺了保持履约能力的具体保证措施,并发送上市公司提交披露,详见上市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在上交所系统公开披露的《瑞莱嘉誉补充承诺之二》。
(三)瑞莱嘉誉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根据瑞莱嘉誉提供的财务报表,截至2019年12月31日,瑞莱嘉誉资产总额为66,600.86万元,资产净额为55,812.60万元,不存在短期应偿还的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为16.20%,资信水平良好,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保持了较强的履约能力。此外,张琲作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及瑞莱嘉誉《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瑞莱嘉誉根据该等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负无限连带责任,其个人真实合法持有的各类不动产、股票投资、股权投资、货币资金等资产,能够为瑞莱嘉誉的履约能力提供进一步的保障。
因此,在承诺函相关承诺的有效期内(2021年12月12日之前),瑞莱嘉誉已明确承诺将对上市公司在顾国平、鲜言控制期间发生的因或然担保或有负债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债务利息、担保金额、违约金以及因履行该等债务、实现该等担保或追究该等违约责任所产生的费用或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且瑞莱嘉誉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四)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瑞莱嘉誉均严格履行承诺,且对继续履行承诺无异议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瑞莱嘉誉均严格按照所出具的相关承诺履行相应义务,对上市公司截止目前因或然担保或有负债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债务利息、担保金额、违约金以及因履行该等债务、实现该等担保或追究该等违约责任所产生的费用或损失)均按照承诺约定进行了足额有效的补偿,有效保障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2020年7月25日,上市公司向瑞莱嘉誉发送了《关于提示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继续履行承诺的函》,瑞莱嘉誉在复函中确认对后续继续履行承诺无异议。
(五)瑞莱嘉誉的承诺尚有超过一年零四个月的有效期
瑞莱嘉誉的承诺“可以覆盖未来较长时间”系指可以覆盖未来一年零四个月的承诺剩余有效期。
根据瑞莱嘉誉出具的承诺,针对上市公司在顾国平、鲜言控制期间发生的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发行人审批程序、披露程序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违规给股东、顾国平及其关联公司、鲜言及其关联公司的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瑞莱嘉誉承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该项承诺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2日,尚有超过一年零四个月的有效期。
综上,认定瑞莱嘉誉的承诺“可以覆盖未来较长时间内上市公司出现的其他因违规担保纠纷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具有合理性。
(六)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验了瑞莱嘉誉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的《承诺函》、2018年12月13日出具的《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2019年1月14日出具的《关于履约保证的承诺函》,取得并核查了瑞莱嘉誉2019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取得并核查了上市公司向瑞莱嘉誉发送的《关于提示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继续履行承诺的函》以及瑞莱嘉誉的复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瑞莱嘉誉出具相关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2)瑞莱嘉誉在作出相关承诺后已提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3)瑞莱嘉誉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4)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瑞莱嘉誉均严格履行承诺,且对继续履行承诺无异议;(5)瑞莱嘉誉的承诺尚有超过一年零四个月的有效期,认定瑞莱嘉誉的承诺“可以覆盖未来较长时间内上市公司出现的其他因违规担保纠纷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具有合理性。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1)瑞莱嘉誉出具相关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2)瑞莱嘉誉在作出相关承诺后已提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3)瑞莱嘉誉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4)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瑞莱嘉誉均严格履行承诺,且对继续履行承诺无异议;(5)瑞莱嘉誉的承诺尚有超过一年零四个月的有效期,认定瑞莱嘉誉的承诺“可以覆盖未来较长时间内上市公司出现的其他因违规担保纠纷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具有合理性。
三、说明和披露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是否还存在其他的违规担保所执行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印章使用方面的内控等)和核查结果
(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自2012年以来作出的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符合内部审议程序的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
(1)上市公司自2012年以来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而作出的有效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未曾披露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且独立董事亦未曾就上市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而发表独立意见;
(2)上市公司自2012年以来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而作出的有效股东大会决议;
(3)上市公司自2012年以来未曾披露符合内部审议程序的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形。
2.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在顾国平控制时期的印章管理制度及印章登记手册,上市公司无公章被用于其他违规担保的书面记录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取得并核查了上市公司在顾国平控制时期的印章管理制度及印章登记手册,对上市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等各类印章的具体图案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梳理,上市公司无公章被用于违规对外担保的书面记录。
3.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在顾国平控制时期向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违规担保的记录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取得并核查了上市公司自2012年以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有效上传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违规担保的记录。
4.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询问了上市公司在顾国平控制时期的部分独立董事和董秘办工作人员,未获得上市公司在顾国平控制时违规提供其他对外担保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根据上市公司历史上的信息披露文件,与上市公司在顾国平控制时期的部分独立董事和董秘办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向其询问了上市公司在顾国平控制时期的运作情况、内部决议审议议案情况、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未获得上市公司在顾国平控制时违规提供其他对外担保的相关信息。
5.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公开网络检索程序,上市公司不存在涉及其他违规担保纠纷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通过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https://law.wkinfo.com.cn/)等公开网站检索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上市公司不存在涉及其他违规担保纠纷。
6.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访谈了上市公司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秘办工作人员,未获悉上市公司涉及其他违规担保的情况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访谈了上市公司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秘办工作人员,向其询问是否有接收到任何与其他违规担保相关的案件材料、通知邮件、通报电话等,被访谈人均表示未获悉上市公司涉及其他违规担保的情况。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执行上述核查程序后认为,基于现有的证据和事实,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违规担保的情况。
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顾翀翔 杨 阳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马 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