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7-28

  证券代码:002861       证券简称:瀛通通讯       公告编号:2020-065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615号文核准,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年7月2日公开发行了总额为3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共300万张,期限为6年。减除包括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6,688,679.25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3,311,320.7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8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7月9日对以上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3-51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湖北瀛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甲方二)于2020年7月24日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循礼门支行(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7909576110303,截止2020年7月8日,专户余额为295,230,000.00元。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7913647810501。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智能无线电声产品生产基地新建项目、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10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1、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