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8 证券简称:帝欧家居 公告编号:2020-088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7月2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星期一)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21日(星期二)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19号新希望国际大厦A座16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进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4,161,2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77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2,647,8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38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513,3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91%。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1,513,4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513,3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张艳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依次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毛道维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74,160,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512,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5%;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160,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512,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5%;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张艳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