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0-09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1民初224号。判决书显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北京西路支行”)与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 2020年3月2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2020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 2020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作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1民初224号,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
单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77号一、三层
被告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一剑
单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002室
被告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单位地址:河北省雄安新区安新县新旅游路北侧7号别墅
被告三: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37栋1楼及2楼靠西被被告四:吴光胜
住址:深圳市
(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1民初224号主要内容:
1、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贷款本金2亿元以及截至2020年4月28日未付利息、未付罚息、未付复利合计5437415.58元(未付利息为1638703.67元,未付罚息为3781013.7元,未付复利为17698.21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照相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2、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律师代理费20万元;
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就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3亿元最高担保额范围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0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0033元,由华讯方舟通信公司、华讯方舟股份公司、华讯方舟科技公司、吴光胜共同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25,971,798.9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40%。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其他诉讼及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所涉公司金融借款产生的罚息、复利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后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继续计提,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公司正在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时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1民初224号);
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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