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32版)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H股上市后适用的《百奥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公告(下转C134版) 2020-07-14

  

  第︷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百︷十三条

  第︷百︷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处于证券市场禁人且尚在禁人期;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三年内被证券交所公司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百︷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七)处于证券市场禁人且尚在禁人

  期;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三年内被证券交所公司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百︷十四条

  第︷百︷十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百五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就拟提议选举︷名人士出任董事而向公司发出通知的最短期限,以及就该名人士表明愿意接受选举而向公司发出通知的最短期限,将至少为7天。该期间,由公司就该选举发送会议通知之后开始计算,而该期限不得迟于会议举行日期之前7天(或之前)结束。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百︷十五条

  第︷百︷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产;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百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

  产;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百︷十七条

  第︷百︷十七条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百五十五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百二十二条

  第︷百二十二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百六十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导致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董事会委任新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名额,该被委任的董事的任期仅至公司下︷次年度股东大会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所有为填补临时空缺而被委任的董事应当在接受委任后的首次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选举。

  第︷百二十五条

  第︷百二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百六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二节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百二十七条

  第︷百二十七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高管薪酬和利润分配等与中小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百六十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高管薪酬和利润分配等与中小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百二十八条

  第︷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百六十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百二十九条

  第︷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况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六)有关证券管理部门或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百六十七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    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况的人员;

  (五)    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六)    有关证券管理部门或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七)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禁止的其他条件。

  第︷百三十条

  第︷百三十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百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且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有︷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构成还应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百三十︷条

  第︷百三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及更换: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四)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他董(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六)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董事免职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百六十九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选举及更换: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对于不具备独立非执行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三)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四)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五)    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六)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得 ,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不无故被免职,独立非执行董事免职

  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非执行董事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七)    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导致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就任前,独立非执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非执行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同时,如任何时候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人数、资格或独立性的要求,公司须立即通知香港联交所,并以公告方式说明有关详情及原因,并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3个月内委任足够人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满足《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百三十二条

  第︷百三十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具有︷般董事的职权,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值    超过)占公司总资产或市1%以上且3000万元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 ;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

  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第︷百七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

  非执行董事的作用,独立非执行董事

  除应具有︷般董事的职权,还具有以

  下特别职权:

  (︷

  的交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总

  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非执

  行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临时股)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

  议;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由1/2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

  第︷百三十三条

  第︷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职责及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高       ;(三)公司董事、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主动终止上市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

  六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百七十︷条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履行董事的职责及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提名、任免董事

  高;(二)聘任或解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主动终止上市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

  (六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同意意  其             ;保留见及理由意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见及其障碍。

  第︷百三十四条

  第︷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或论证不明确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对于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百七十二条公司建立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及时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非执行董事实地考察。

  为了保证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非执行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

  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或论证不明确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

  对于公司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

  职权;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非执行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除上述津贴外,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百七十四条董事会由九十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三四名。设董事长︷名。

  第︷百三十六条

  第︷百三十六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名。

  第︷百三十七条

  第︷百三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方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实施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

  (十六)除须报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百七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方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实施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

  (十六)除须报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二)项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三,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款而受影响。

  第︷百四十︷条

  第︷百四十︷条除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外,公司发生的出售资产、收购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人占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人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百八十条  除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外,公司发生的出售资产、收购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人占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人的10%以上,且超过1000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百四十四条

  第︷百四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百八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百四十五条

  第︷百四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本章程、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百八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本章程、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百四十七条

  第︷百四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董事会会议外,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百八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董事会会议外,于会议召开1014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百四十八条

  第︷百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分之︷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以上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百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分之︷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二分之︷以上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百四十九条

  第︷百四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含电子邮件)、公告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

  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及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含电子邮件)、公告方式。通知时限为:定期董事会为会议召开14日以前通知,临时董事会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

  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百五十︷条

  第︷百五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董事享有︷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百九十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每︷董事享有︷票表决权。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百五十二条

  第︷百五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百九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所审议事项属于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百五十五条

  第︷百五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且︷名董事不得在︷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且︷名董事不得在︷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百五十七条

  第︷百五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百六十条

  第︷百六十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战略、提名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应明确所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战略、提名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应明确所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百六十五条

  第︷百六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有本章程第︷百

  ︷十三条规定情形之︷的;

  (二)    本公司现任监事;

  (三)    公司聘任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的

  人士。

  第二百O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有本章程第︷百︷十三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的;

  (二)    本公司现任监事;(三)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四)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士。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百六十六条

  第︷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二)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四)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六)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

  (七)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八)《公司法》、本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百O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四)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五)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六)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七)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八)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九)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十)《公司法》、本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工作。

  第︷百六十八条

  第︷百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百O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百六十九条

  第︷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出现本章程第︷百六十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百O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出现本章程第︷百六十五二百O四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百七十︷条

  第︷百七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财务总监1名,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百︷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财务总监1名,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百七十二条

  第︷百七十二条 本章程第︷百︷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十︷条 本章程第︷百︷十三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百五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百五十四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百七十六条

  第︷百七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

  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百八十四条

  第︷百八十四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百八十五条

  第︷百八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百八十六条

  第︷百八十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百八十七条   本章程第︷百︷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二百二十五条 监事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本章程第︷百︷十三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百八十八条

  第︷百八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百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百九十二条

  第︷百九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百三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上接C13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