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0-1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0年5月21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派方案时间不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2019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218,76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因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原因新增4,471,393股,公司总股本由原218,760,000股增加至223,231,393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规定,公司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以最新股本计算的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可参与分配的股本223,231,393股为基数,每10股送红股0股,转增0股,派发现金0.587981元(含税)。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20年7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23,231,3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8798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29183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1759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879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权益分派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7月1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7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7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7月8日至登记日:2020年7月1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鉴于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根据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需调整为39.38元/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价格调整:
P=P0-V=39.44-0.058798=39.38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具体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律师发表意见后另行公告。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
咨询联系人:蒋云霞、施雨虹
咨询电话:0574-58122405
咨询传真:0574-58122400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