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含已转让债权诉讼)的公告 2020-06-30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20-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本金:166,100,457.95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审结,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诉讼计坏账准备。

  一、主要诉讼案件汇总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于2020年6月28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0)闽02执异98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近12个月内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事项和已披露累计涉及诉讼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含已转让债权诉讼事项),诉讼涉及金额合计166,100,457.95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2.52%,其中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2.46%。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汇总情况

  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9月26日对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牌。2019年10月15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以起拍价400,294,241.22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2019年10月30日,公司于《中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将前述328家企业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创程资产。虽然上述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布全国各个区域,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债权转让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理。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事项所涉及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已转让债权合计金额为165,361,983.88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2.46%,具体情况如下: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累计情况

  除前述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外,公司将公司近12个月内涉及诉讼事项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债权金额为738,474.07元,约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06%,具体情况如下: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2016年9月8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辽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其主持调解并作出(2016)闽02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后因辽宁厦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生效《民事调解书》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辽宁厦工立即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2,033,298.30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0日、2017年10月11日和2019年1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1”、“临2017-082”和“临2019-004”号公告。

  2020年6月22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异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创程资产为(2019)闽02执67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2、2016年5月13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黄河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黄河”)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30日出具(2016)闽0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黄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公司货款30,993,822.62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等。因山东黄河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闽02执338号《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2016年7月13日、2018年4月28日和 2020年5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2”、“临2018-033”和“临2020-041”号公告。

  2020年6月23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2执异93号】,裁定如下:变更创程资产为(2020)闽02执338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3、2016年9月13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阳市友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友邦”)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9日出具(2016)闽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阳友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82,334,862.96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因安阳友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日、2017年5月27日和2017年10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9”、“临2017-056”和“临2017-083”号公告。

  2020年6月28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2执异98号】,裁定如下:变更创程资产为(2017)闽02执846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连云港荣胜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荣胜”)于2017年至2018年间代理经销公司产品,与公司合作期间,连云港荣胜未按协议履约,长期拖欠公司货款。截至2020年3月31日,连云港荣胜尚欠公司货款738,474.07元,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请求连云港荣胜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2020年6月19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闽0203民初11631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协议,上述3个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将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承担。本次已转让债权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详见2019年10月19日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6”号公告。

  基于谨慎性原则,除上述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连云港荣胜”的诉讼案件提坏账准备5.16万元。鉴于上述案件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