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宜春中冶置业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0-06-30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18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123.8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46.3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808.02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76.91亿元。上述三类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1,008.76亿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除上述三类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2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宜春中冶天工秀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中冶置业”)接受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运支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十运支行”)提供的1亿元融资,期限不超过24个月,作为担保条件:公司对该笔融资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按照承担的担保责任调配资金,宜春中冶置业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金融机构、具体担保条件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二)担保审批情况

  2020年4月22日和2020年5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八十四次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2020年公司总计划担保额度为1,500.00亿元,其中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提供的计划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98.30亿元,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在任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上述额度范围内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计划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审慎原则对各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详见公告2020-085。

  本次担保在上述担保计划内实施。根据2020年度担保计划及已实施的调剂事项,公司为子公司宜春中冶置业提供的计划担保额度为7亿元,已使用3亿元,本次担保实施后,其剩余可使用的额度为3亿元。

  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宜春中冶天工秀江置业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 2012年05月09日;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吴乐;

  (五)注册地点: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天宝路500号(喜悦艺术酒店26楼2604室);

  (六)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销售等;

  (七)股东情况: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江西腾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90%股权,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0%股权;

  根据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本公司实际持有宜春中冶置业20%权益,宜春中冶置业系本公司持有2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以上2019年财务数据经福建广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广业审字(2020)第280号审计报告。

  (九)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项目用地基本情况如下:

  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持有2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宜春中冶置业接受九江银行十运支行提供的1亿元融资,期限不超过24个月,作为担保条件:公司对该笔融资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按照承担的担保责任调配资金,宜春中冶置业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八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董事局认为,上述担保计划是为了满足公司2020年度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的各股东同比例对其提供担保或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系正常履行股东义务,且被担保人为公司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风险可控。2020年担保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担保在公司2020年度担保计划授权范围内,宜春中冶置业项目进展顺利,偿债能力良好,同时公司按照承担的担保责任调配资金,宜春中冶置业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综上,本次公司对宜春中冶置业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宜春中冶置业为公司持有2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融资提供连带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公司按照承担的担保责任调配资金,宜春中冶置业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宜春中冶置业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23.8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46.3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808.0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302.1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76.91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28.76%。上述三类担保合计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008.7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377.19%。除上述三类担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八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