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2020-06-30

  证券代码:601618          证券简称:中国中冶        公告编号:2020-057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冶”、“本公司”、“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6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中冶大厦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依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兆祥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2人,张兆祥先生、林锦珍先生出席了会议;国文清先生、周纪昌先生、余海龙先生、任旭东先生、吴嘉宁先生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曹修运先生、张雁镝女士、褚志奇先生出席了会议;

  3、董事会秘书曾刚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中国中冶董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批准公司董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2、议案名称:关于《中国中冶监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批准公司监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3、议案名称:关于中国中冶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批准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议案名称:关于中国中冶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批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2元(含税),共计现金分红人民币149,210万元。

  5、议案名称:关于中国中冶董事、监事2019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批准、确认公司董事、监事2019年度薪酬核发的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中国中冶2020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批准2020年度中国中冶本部及其子公司计划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18.07亿元担保,具体包括:①中国中冶本部计划为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8.32亿元担保;②中国中冶下属子公司为中国中冶合并报表范围内单位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9.75亿元担保。

  (2)中国中冶下属中冶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简称“财务公司”)计划为中国中冶及其下属子公司开具保函、承兑汇票额度总计为人民币40亿元。

  (3)本次担保计划有效期自公司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召开之日止。

  (4)在年度担保计划范围内,在担保方不变的情况下,被担保方为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调剂给其他全资子公司使用,被担保方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调剂给其他控股子公司使用;财务公司为中国中冶及其子公司开具保函、承兑汇票额度,可在担保计划额度内调剂使用。

  (5)同意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中国中冶及所属子公司(不包括财务公司)在本次担保计划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业务及调剂事项;同意授权财务公司使用本次担保计划范围内保函及承兑汇票额度。

  7、议案名称:关于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批准《关于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批准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

  9、议案名称:关于聘请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批准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审阅审计机构及公司2020年度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不适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汶、雍丽楠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