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6-30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0-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29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变频器新工厂一楼报告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由纪翌董事长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228,172,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89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209,154,2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233%;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9,01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64%;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9,827,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6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6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纪翌女士、纪德法先生、蔡亮先生、田永鑫先生、王春祥先生、李国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提名纪翌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09,154,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08,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94%。

  2、提名纪德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09,154,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08,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94%。

  3、提名蔡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09,157,2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11,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6%。

  4、提名田永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09,157,2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11,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6%。

  5、提名王春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09,157,2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11,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6%。

  6、提名李国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09,157,2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11,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6%。

  (二)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王田苗先生、严杰先生、钟斌先生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提名王田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09,157,2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11,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6%。

  2、提名严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09,157,2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11,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6%。

  3、提名钟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09,157,2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11,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6%。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董事成员中,不存在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宫兆锟先生、党立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周平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提名宫兆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09,157,2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11,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6%。

  2、提名党立波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09,157,2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11,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6%。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的监事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8,116,7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8,116,7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8,116,7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8,116,7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771,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6%;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8,116,7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8,116,7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晶、朱正东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