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6-30

  证券代码:002752          证券简称:昇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29日下午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1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林永贤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1人,代表股份656,948,2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33,180,519股)的比例为78.8483%。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646,861,1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7.6376%;(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10,087,1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107%;(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7人,代表股份40,446,8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854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公司董事、监事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永贤先生之子林斌先生拟参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武良先生、童晓冬先生拟参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在关联股东昇兴控股有限公司、福州昇洋发展有限公司、吴武良先生、童晓冬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616,501,405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0,372,514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2%;反对74,35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372,514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2%;反对74,35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永贤先生之子林斌先生拟参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武良先生、童晓冬先生拟参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在关联股东昇兴控股有限公司、福州昇洋发展有限公司、吴武良先生、童晓冬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616,501,405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0,372,514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2%;反对74,35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372,514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2%;反对74,35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永贤先生之子林斌先生拟参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武良先生、童晓冬先生拟参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在关联股东昇兴控股有限公司、福州昇洋发展有限公司、吴武良先生、童晓冬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616,501,405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0,372,514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2%;反对74,35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372,514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2%;反对74,35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安徽昇兴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6,863,9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84,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362,5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5%;反对84,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陈禄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