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6-30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0—159

  债券代码:112612         债券简称:17正邦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 1017号文核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社会公开发行总额为16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共1,600万张,期限为6年。

  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1,800万元(含税),公司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158,2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23日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325号)。

  为规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和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截止至本公告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截至2020年6月29日):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2010001421026649,截止2020年6月23日,专户余额为1,582,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爱春(身份证号:420923***)、朱锦峰(身份证号:360103***)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专户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资金受限或乙方无法履行监管职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符合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