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6-30

  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2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被否决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谢建平先生因相关地区新冠疫情管控无法出席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公司董事黄灿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于2020年6月29日下午2:00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金河路 66 号四川川投国际酒店一楼V801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6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35,603,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56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23,228,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3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374,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9%。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后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35,603,371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35,292,5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反对300,8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9,9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016,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2671%;反对300,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130%;弃权9,9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35,603,371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35,292,5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反对263,6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47,1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016,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2671%;反对263,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663%;弃权47,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66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相关事宜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35,603,371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35,292,5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反对263,6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47,1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016,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2671%;反对263,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663%;弃权47,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66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铃、唐雪妮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