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06-30

  

  致: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俊玲、杨存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况、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0年6月13日公告了《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29日下午14:30在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持有公司股数 49,399,5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0811%。

  2.网络投票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2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了验证。

  综合现场和网络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6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9,452,8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038%。

  经查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形式逐项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在公告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二)公司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如下:

  1. 《<公司章程>修订案》

  表决结果:同意49,175,0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82%;反对277,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56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合并统计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负 责 人:

  高建军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俊玲

  经办律师:

  杨存攀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