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0-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24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4日上午9:15至2020年6月24日下午3:00。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公司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志国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已于2020年6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38)。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96,047,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28.6383%。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96,047,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28.638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0.000029%。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9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0.0862%。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倪国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047,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66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选举陈文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047,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661%。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选举郭建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047,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661%。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4)选举徐潘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047,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661%。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江曙晖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047,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664%。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选举许安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047,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661%。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陈智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047,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664%。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选举林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047,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661%。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047,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票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661%;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弃权票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339%。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庞景律师、郝卿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