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1 证券简称:金时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24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4日上午9:15至2020年6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西三路289号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海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45,168,5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5.2268%。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5,882,8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2.9340%。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285,6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928%。
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9,285,6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928%。
5.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律师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李海坚先生、李文秀女士、李杰先生、蒋孝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李海坚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5,88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1.2 《选举李文秀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5,88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1.3 《选举李杰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5,88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1.4 《选举蒋孝文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5,88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孙苹女士、赵亚娟女士、朱颉榕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孙苹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5,88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2.2 《选举赵亚娟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5,88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2.3 《选举朱颉榕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5,88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关于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陈茂愈先生、廖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 《选举陈茂愈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35,88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98%。
3.2 《选举廖伟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35,88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98%。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168,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168,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168,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168,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168,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168,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168,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168,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285,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168,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168,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285,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李伟律师与杨威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