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或“仁智公司”) 于2018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暨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汇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公司商业汇票事项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本案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公司商业汇票事项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已受理本次案件,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公司商业汇票事项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31),广州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二、本案诉讼进展情况
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时公司”)因不服原审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具体如下: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志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昊旻
原审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毅
原审被告: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麦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祚乐
2、诉讼请求:
(1)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3、事实与理由:
(1)无锡公安机关已经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本案所涉票据纠纷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并无经济犯罪行为。仁智公司在向无锡中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向无锡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存在票据诈骗,仁智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无锡经侦查明盈时公司不存在犯罪行为,已经向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原审判决遗漏该重要事实。本案案由为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属于经济纠纷,并不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的情形。
(2)至今并无任何公安机关就存在票据诈骗刑事立案。
(3)无论是盈时公司是否涉嫌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是否涉嫌建邺法院法律文书所陈述犯罪行为,均不应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1)首先,本次融资的主体为广州中经通达公司,并经合法备案,盈时公司并未利用票据向不特定公众融资,未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行为;其次,无论是盈时公司是否涉嫌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均不影响其享有的票据权利,本案审理结果与其是否涉嫌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等无关。2)建邺法院案件的案由为借款纠纷,而非票据纠纷,建邺法院的法律文书并未陈述盈时公司涉嫌票据诈骗,因此建邺法院案件与本案无关。
三、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本案律师转达的由广东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