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11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1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1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三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虢晓彬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0,170,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919%。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942,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7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8,996,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07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7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7%。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 《关于注销部分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170,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42,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170,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42,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170,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42,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170,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42,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和楼、文艺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