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98 股票简称:中南传媒 编号:临2020-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所处阶段:已申请执行,并收到受理通知书。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传媒”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出版财务公司”)为案件原告、执行申请人。
●申请执行的金额:本次申请执行的涉案金额为债务本金1亿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已就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与两被告即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财务公司”)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公司”)签署《调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且上述三方已签收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就此制作的(2019)湘01民初3661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
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本案被告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支付了该《民事调解书》规定的第1、2、3、4笔款项;截至本次申请执行前,本案被告合计已付清债务本金2亿元、相关利息428万元及相关费用1979650元;本次申请执行的涉案金额为《民事调解书》项下的最后一笔款项,即债务本金1亿元及相关利息。
本次申请执行意在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尽快收回本案项下的剩余债务本金1亿元及相关利息。
2020年6月8日,中南传媒收到控股子公司湖南出版财务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相关材料。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已就本案向长沙中院申请执行,现将相关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新华联财务公司拖欠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同业拆借款项3亿元,2019年12月,湖南出版财务公司作为原告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诉请新华联财务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同业拆借款项债务本金和利息的清偿义务、以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由新华联财务公司的股东新华联控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详见公司2019年12月24日披露的《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9-034)。其中,新华联财务公司已于2019年12月支付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56万元。
二、调解的基本情况
为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以及为有利于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尽快收回本案项下的同业拆借本息,2020年1月17日,湖南出版财务公司、新华联财务公司、新华联控股公司(以下合称为“三方”)在长沙中院主持下,自愿签署《调解协议》;同日,上述三方签收了长沙中院据此制作的《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及《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月20日披露的《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0-002)。
三、《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的履行情况
根据《民事调解书》及《协议》的约定,对于本案被告欠付的2.8亿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及相关费用,新华联财务公司应分5笔支付,具体如下,新华联控股公司应对新华联财务公司的下列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1、新华联财务公司于《协议》签订且三方均已签收民事调解书的当日,向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偿还6500万元整同业拆借本金,并利随本清,并向湖南出版财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1979650元。
2、新华联财务公司不迟于2020年1月23日,再向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偿还6500万元整同业拆借本金,并利随本清。
3、新华联财务公司不迟于2020年2月28日,向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偿还2000万元整同业拆借本金,并利随本清;
4、新华联财务公司不迟于2020年3月31日,向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偿还3000万元整同业拆借本金,并利随本清;
5、新华联财务公司不迟于2020年4月30日,向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偿还10000万元整同业拆借本金,并利随本清。
以上各笔本金的利息均按9.6%/年计算,均从2019年12月31日(含该日)起算,并分别计至付清各笔本金之日(不含该日)止。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 新华联财务公司支付了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上述1、2、3、4笔款项;截至本次申请执行前,本案被告合计已付清债务本金2亿元、相关利息428万元及相关费用1979650元;但本案被告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支付上述第5笔款项(即应不迟于2020年4月30日支付的本金1亿元及相关利息),虽经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催告,仍未支付。
四、本次申请执行的情况
1、申请执行的时间:2020年6月4日。
2、法院受理执行申请的时间:2020年6月8日。
3、法院名称及所在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长沙中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89号。
4、执行案号:(2020)湘01执1046号
5、执行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湖南出版财务公司
被申请人一:新华联财务公司
被申请人二:新华联控股公司
6、申请执行的请求事项
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同业拆借本金1亿元整及利息3,253,333.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此后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7、申请执行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业拆借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中院于2020年1月17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9)湘01民初3661号),该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该调解书的第三条第3款“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不迟于2020年4月30日,向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偿还¥100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同业拆借本金,并利随本清”及第六条“如果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本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及时足额向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偿还本民事调解书任意一条项下的任何一笔款项,则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均有权要求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剩余的同业拆借本金及全部剩余利息(利息按9.6%/年计算,从2019年12月31日(含该日)起算,计至付清上述本金之日(不含该日)止),并要求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并立即就此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约定,现被申请人未按上述调解书的约定向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申请人特申请长沙中院予以强制执行。
五、本次申请执行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次申请执行前,本案被告合计已付清债务本金2亿元、相关利息428万元及相关费用1979650元;本次申请执行的涉案金额为民事调解书项下的最后一笔款项,即债务本金1亿元及相关利息。
本次申请执行意在使湖南出版财务公司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尽快收回本案项下的剩余债务本金1亿元及相关利息。
特此公告。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O年六月九日
●报备文件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