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20-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5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5日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永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名,代表股份107,080,350股,占公司总股本334,003,673股的32.059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 90,953,8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31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16,126,5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28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16,126,5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28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江永先生、李刚先生、谢普乐先生、黄赤先生、胡军红先生、王联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吴奇凌先生、彭学龙先生、胡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情况如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颜芳女士、李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颜芳女士、李炜先生与职工代表监事彭媛媛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情况如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上述董事、监事的简历详见2020年5月20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余威威律师、杨利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