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5-23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5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桥路555弄37栋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2人,代表股份805,157,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33,836,290股)的比例为30.5698%,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801,778,8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4415%;(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3,378,7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83%;(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4,378,7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66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陈国伟先生代表三位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作了《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对其在2019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发表相关独立意见的情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参加培训和学习情况等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进行了报告。公司三位独立董事的《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20年4月2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批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04,580,99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4%;反对576,6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批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04,580,99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4%;反对576,6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批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04,580,99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4%;反对576,6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批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04,557,69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5%;反对599,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78,84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997%;反对599,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04,580,99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4%;反对576,6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02,14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318%;反对576,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在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陈烈权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智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800,778,857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799,14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633%;反对579,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99,14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633%;反对579,6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03,268,99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4%;反对1,888,6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90,14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689%;反对1,888,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3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04,518,29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6%;反对639,3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9,44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999%;反对639,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2019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04,580,99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4%;反对576,6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02,14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318%;反对576,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03,289,69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0%;反对1,867,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10,84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416%;反对1,867,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5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蒋浩律师、普泽昆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