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11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袁冰玉律师、莫子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