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05-19

  

  致: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0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2930号公司12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于2020年5月18日上午9点半至11点半,下午13点至15点期间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0年5月18日上午9点15分至下午15点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182,3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621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17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597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3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2、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3、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4、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0,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47%;

  反对:1,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3%;

  弃权: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7、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追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9、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董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1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1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1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1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 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劳正中

  负责人:顾功耘                   经办律师:曹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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