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承担公司大洋厂区防护距离搬迁安置费用公告 2020-05-19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质量,保障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 “公司”)发展,建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厂区卫生防护距离周边的大洋镇胡店村下王自然村等实施搬迁安置,根据建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建府纪要【2019】31号)要求,明确本次搬迁费用出资主体为高铁新区(高新园)、建德市大洋镇人民政府和新化股份,按照4:3:3比例共同承担。

  因搬迁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方式的不确性,及安置房建设招标等工作未开展,导致目前搬迁安置费用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测算本次搬迁费用预计1.33亿元左右(公司按比例承担30%),故三方商定:本次搬迁工作由建德市大洋镇人民政府负责,高铁新区负责安置房建设,新化股份预先支付4,000万元(测算费用的30%)用作大洋镇支付农户补偿费用,等安置结束后共同对搬迁安置费用进行审定或共同委托第三方审价机构审定,按各自资金支付情况实行统一清算;搬迁区块土地收储后,新化股份有优先受让权,用于公司发展;搬迁区块土地出让后大洋镇留存收益部分,按搬迁出资比例三方共同享有,具体相关责、权、利等相关事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承担的搬迁预计费用4,000万元,扣除预计可能收回部分记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部分记入当期损益,相应减少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利润。具体影响金额及会计处理将以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健代表本公司办理上述搬迁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二、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