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对个别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于2020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5日14时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0年5月15日9:15至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侯旭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3,817,9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7508%,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3,817,9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750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35,353,4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13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为2人,代表公司股份35,353,4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136%;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赞成股份373,817,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35,353,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股份373,817,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股份373,817,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四)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股份373,817,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五)审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股份373,817,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35,353,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六)审议《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赞成股份373,817,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35,353,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七)审议《公司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赞成股份373,817,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八)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股份373,817,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九)审议《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股份373,817,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侯旭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