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9)沪0120民初16318号案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20-05-16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近日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法院”)签发的(2019)沪0120民初16318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7月,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在无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擅自以公司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开具7张票面总金额为1,100.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辽宁叶睎戈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叶睎戈玉国贸公司”)。2019年4月18日,原告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科金融公司”)以转让背书的方式取得上述7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19年6月24日,原告融科金融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对上述7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发出提示付款申请遭拒,遂向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奉贤区法院于2019年8月2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公司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沪0120民初1631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9)。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冠福股份、辽宁叶睎戈玉国贸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商业汇票款11,000,000.00元;

  2、判令上述三被告支付原告以11,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

  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

  经奉贤区法院审查,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融科金融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对于本次奉贤区法院驳回原告融科金融公司起诉的裁定,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预计增加公司1,123.60万元的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公司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帐准备进行的帐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16318号案件《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