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0-028
900955 *ST海创B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发回重审)。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补偿款11,445.355万元、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2,289.071万元(自2014年4月4日土地重挂次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4日,实际请求计算至清偿之日)。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2018年3月10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2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30日发布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4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5号】,裁定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发回嘉兴中院重审。后原告置业公司与被告开发公司、第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均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并要求法院给予6个月和解期限,嘉兴中院特给予三方当事人3个月和解期限(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审限延长六个月(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1、临2016-075、临2018-028、临2018-055、临2018-057、临2019-012、临2019-066、临2019-07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备忘录的效力已经为生效判决认定,故该备忘录所载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就该问题,本院不再重复审查,开发公司认为备忘录无效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为开发公司是否是支付补偿款的主体,其二为补偿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补偿款具体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备忘录系置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而非与管委会签订,回购协议虽是管委会与置业公司签订,但管委会回购开发公司的土地进行重挂,土地出让金最终还是要支付给开发公司,置业公司建设的配套设施若使相应土地产生增益,最终亦是开发公司获取,故最终承担补偿款支付义务的应当是开发公司。且开发公司曾向管委会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承担管委会的义务,也可证明回购协议上约定的回购补偿款,最终将由开发公司承担。另,置业公司称,开发公司的“回购补偿”与管委会的“回购补助”是平行的两笔款项,但备忘录中“补偿”与“补助”混用,两者含义相同,故置业公司该说法不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从备忘录记载和双方诉辩意见来看,置业公司依据备忘录要求开发公司支付补偿款,该补偿款支付的条件有二,其一为置业公司对开发公司名下土地进行了投资建设,使相应土地产生了增益,其二为相应的土地已经重挂出让。本院认为,备忘录是一个框架协定,并未明确约定具体补偿数额,具体应当补偿多少仍需视在重挂出让的土地上,置业公司实际投资多少、其投入是否使相应土地产生了增益及产生了多少增益而定。置业公司据以主张诉请金额的重要依据是63号报告,该报告系置业公司单方委托,开发公司并不认可该报告的效力,但是在置业公司与管委会签订的回购协议中,该报告被作为回购及补偿作价的依据,故该报告对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报告,结合回购协议,可以证明置业公司配套设施的建设对相应的土地产生了增益。现从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与置业公司订立的回购协议所涉土地,西沙湾隧道口四宗已经招拍挂出让成交,开发公司就该部分地块支付补偿款的条件成就。该部分地块所涉补偿款,回购协议作价为2971.55万元,平均亩价15.37万元,并不超过备忘录的约定,本院予以认定,就该部分款项,开发公司理应支付。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置业公司要求开发公司支付的补偿款本金总额为11445.355万元,但其在(2016)浙04民初第44号案件中将该笔款项分为投资款9971.55万元及财务成本1473.805万元。根据备忘录约定,实际投入和财务成本一并摊入待开发的土地,63号报告核定的金额也考虑了财务成本,故财务成本不必单独列出,置业公司关于财务成本的主张,不能成立。
至于置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补偿款的付款期限,也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责任,故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置业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补偿款29715500元;
二、驳回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5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3521元,由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5081元,由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8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57号】,公司子公司开发公司需支付补偿款及案件受理费29,873,940元。因公司审计机构根据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44号一审民事判决,于2018年度已对本案计提预计负债29,715,500元,并在公司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已披露,故本次重审判决预计只减少公司2020年度利润158,440元。公司获悉开发公司正在准备上诉事宜,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