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上接C23版) 2020-05-16

  (上接C23版)

  

  二、注册登记人

  

  三、募集成立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第四节  基金的名称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节  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第六节  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最大化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第七节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以下: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第八节  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即在市场定价的不均衡中寻求投资收益和组合流动性的均衡。

  第九节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为投资者提供流动性现金管理工具,主要结合短期利率变动,合理安排债券组合期限和类属比例,在保证本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超过基准的较高收益。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长期趋势的判断、市场预期相对于趋势偏离的程度和各类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特征,决定组合中债券与其他资产的比例分布。考虑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类属资产的到期收益率、税收、相对收益差额及不同类属资产的流动性指标等因素决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通过期限配置和收益率曲线配置来建立债券组合。

  第十节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期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注: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变更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和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意后,决定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时修改本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约定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即(1-利息税率)* 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变更为:“同期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主要是基于本基金定位于现金管理的工具,采用同期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更能体现本基金良好的流动性。

  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第十一节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第十二节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4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9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取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四)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七)“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维持在1.00元。

  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第十三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费率:年费率0.33%

  2、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费率:年费率0.10%

  2、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费率:年费率0.25%

  2、计提标准: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四)其他费用

  本节第一条第3、4、5、6、8款约定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按照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磋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费率。调高该费率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调低费率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调整后新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刊登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节  对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2019年12月31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更新的主要内容如下:

  1、更新了“重要提示”中招募说明书修改事项等相关内容;

  2、更新了“第三节基金管理人”中相关人员信息。

  上述内容仅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可登录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